林达/反毒「零容忍」:先从毒贩「所得」下手!

▲缉毒犬在桃园机场行李提领区,执行任务。(图/记者周宸亘摄)

文/林达台北地检署检察官

前几天,行政院长林全毒品危害防制会报上,信誓旦旦宣示,「政府对于毒品抱持『零容忍』态度,不容许毒品存在。」但他或许不知道,现行《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对大盘毒贩是「大容忍」,因为制度纵容毒贩保有资金继续周转进货!

依我多年缉毒实务经验,中大盘以上毒贩财力雄厚,行迹隐密极难追查。长期营运下来偶尔被逮捕一次,虽然会遭重判,但是诉讼旷日废时,在诉讼阶段仍然可以隐匿的继续进行毒品交易,或在看守所对外遥控交易,不断获取暴利

我有同事曾侦办一件贩毒案,犯嫌长期贩卖二级毒品安非他命,经过长期监控,确认犯嫌系地区大盘商,唯一营生就是贩毒。当警方执行搜索时,在他住处查获6公斤安非他命,地下室碎纸机内则查获茶叶包3袋内各有100万元现金一旁青花瓷瓶里也藏了150万元现金,这总共450万元现金其实都是这一段期间贩毒所得累积,也要作为未来继续周转毒品的资金。我同事将犯嫌以贩毒罪起诉,并且声请法院没收这笔扣案的450万元,但法院认为不能证明这笔钱与这次6公斤安非他命贩毒行为有关,所以不能没收,只能发还犯嫌。

我自己本身也遇过几乎一模一样的情况。有一件贩毒案的被告是桃园地区的中盘商,每周交易毒品的频率和数量都非常大,监控过程也大致掌握了他的交易模式及下游买家。有一天,我们从监控中确认了犯嫌当天已经进了一批安非他命,过两天就要交货给下游,为避免中途生变,我们决定立刻进行搜索逮捕。

果真,当晚在他住处查获安非他命约2公斤,另外还起获800万元现金。当我们要将这笔钱扣押时,犯嫌争辩这笔钱是他标会的钱,但是却又说不出会首和会脚是谁,我们便将该笔钱先予以扣押。但是将要起诉时,同样的难题又来了。

▲警方会同警犬队,进行查缉毒品勤务。(图/记者杨佩琪翻摄)

在现行法制下,这笔800万元纵然是先前贩毒所得,我们仍然不能予以扣押没收!因为,我们起诉的是「这一次」的贩毒行为(2公斤),我们只能声请没收「这一次」的贩毒所得。可是,「这一次」还没有卖出去,所以没有贩毒所得,没有什么可以没收!至于那800万元,既然是先前的贩毒营生行为,但现实上已经找不到下游买家来指证或查办,当然也就不能声请没收了。

现在的制度除非法院判决并科罚金,否则只能把钱发还给被告,对于大盘毒贩而言,这不只是「大容忍」,根本是「大资助」!事实上,毒贩之所以有恃无恐,就是因为判决入监早得很,如果羁押交保,以后再逃亡也来得及,最重要的是手上有钱买货,继续交易就可以获取巨额暴利。

这样的情形,在德国《刑法》中就是以「扩大没收」来解决,既然可以认定被告是常习性犯罪,类似的犯罪所得也应该要剥夺。我国这一次在《洗钱防制法》中,首度纳入了「扩大没收」的新制度。该法第18条明订,「以集团性或常习性方式犯洗钱罪者,有事实足以证明行为人所得支配财产或财产上利益,系取自其他违法行为所得者,没收之。」这是我国洗钱防制的一大重要进程。但是,万恶的贩毒行为却没有相同的机制。

行政院长如果真要认真查缉毒品,就应该主动建立完备法制,直接在《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中新增「扩大没收」规定。实务查缉上,唯有彻底断绝毒贩的金流,才能有效遏止大量毒品的流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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