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零容忍」!立院三读通过刑法明确毒驾认定标准

立法院会今三读修正通过《刑法》第185条之3条文。(摘自立法院直播)

立法院会今三读修正通过《刑法》第185条之3条文,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若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药品、其他相类之物或其他代谢物,达行政院公告的品项及浓度值以上,有相关罚则,贯彻对毒驾行为零容忍的政策,明确化违法要件。

现行《刑法》第185条之3第1项条文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若有酒驾(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以上),或有服用毒品、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等情形,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

立法院今天三读《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若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之物,或其代谢物达行政院公告的品项及浓度值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

至于毒驾导致人伤亡,致人于死,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万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

法务部表示,将尽速邀集卫福部研议毒品品项及浓度值并陈报行政院公告,展现打击毒驾犯罪及守护国人安全之坚定决心。法务部呼吁民众应远离毒品,拒绝酒驾、毒驾,遵守交通规则,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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