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陸海空軍刑法 明確化毒駕認定標準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陆海空军刑法第54条条文,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若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药品、其他相类之物或其代谢物,达行政院公告的品项及浓度值以上,有相关罚则,明确化违法要件。

现行陆海空军刑法第54条第1项条文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若有酒驾(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以上),或有服用毒品、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等情形,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40万元以下罚金。

为防止毒驾,明确化违法要件,并保障社会大众安全,行政院会在民国111年6月通过陆海空军刑法第54条条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审议,后经党团协商下达成共识,增订1款处罚类型,而致死伤的罚则并未修正。

协商结论的立法说明提到,为保障社会大众交通安全、贯彻对于毒驾行为零容忍的政策,因此参考处罚酒驾者采取抽象危险犯的体例,增订处罚类型,对行为人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的行为,且经测得所含毒品、麻醉药品、其他相类之物或其代谢物,含一定浓度以上者,即认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体安全之虞,而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会处理时,在场立委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三读修正通过,在陆海空军刑法第54条条文增订处罚类型,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若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药品、其他相类之物或其代谢物,达行政院公告的品项及浓度值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40万元以下罚金。

三读通过条文也明定,行为人有第3款以外的其他情事,足认其施用毒品、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之物,而驾驶动力交通工具,且有致不能安全驾驶的情形,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40万元以下罚金。

如果是因而致人于死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20万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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