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酒驾害人害己! 修法要求广告标示警语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立法院30日修正《烟酒管理法》,要求售酒场所需明确标示警语,酒广告应标示「禁止酒驾」,而违法播送酒广告者,可处罚锾新台币3万至50万元,而酒品也不得标示医疗功效。
增订第35条指出,贩卖酒品的场所应在出入口或适当地点,明确标示「饮酒勿开车」、「未满18岁者禁止饮酒」、「本场所不贩售酒予未满十八岁者」等警示图文。
修法新增包装酒部分规范,制造者或进口业者应该标示产制批号,酒精含量7%以下或为塑胶、纸质盛装的酒品须标示装瓶或有效日期,同时不得标示具医疗保健用语,也不能用相关图片、文字描述有类似效果。
《烟酒管理法》增列酒广告或促销,应标示「禁止酒驾」、「饮酒过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语,且不得以儿童、少年为对象,或妨害儿童、少年或孕妇身心健康、暗示或明示具医疗保健效果标示、广告或促销。
三读修正条文指出,电视、广播或网际网路等传播媒体事业或出版事业违法播放或刊播酒广告者,经主管机关通知限期停止而届期仍继续播放或刊播广告者,处新台币3万元至50万元以下罚锾,并按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