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修法定义「恶意驾驶」 逼车罚2.4万

▲立法院24日修法,高速公路测速设置须在300至1000公尺间标示。(图/本报示意图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不少人遇过恶意的驾驶人逼车、紧急煞车,造成交通危害,立法院24日三读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对于汽车驾驶人任意骤然减速、变换车道逼让道,明确定义为「危险驾驶」,最高可处2.4万。

民进党立委李昆泽在提案说明时指出,现行条文对「危险驾驶」定义不够明确,部分恶意用危险动作迫使其他车辆让道等情况难用现行条文处罚,应明定危险驾驶行为。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汽车驾驶人任意以迫近、骤然变化车道或其他不当方式,迫使他车让道或非遇突发状况,在行驶途中任意骤然减速、煞车或于车道中暂停,处6000元以上2万4000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且吊扣汽车牌照3个月;如果再次违规,则没入汽车。

而修法也通过超速检测,采固定或非固定科学仪器定点当场拦截开单,在一般道路应于100公尺到300公尺间,于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应于300公尺到1000公尺间明显标示。

三读修法也通过,受处罚驾驶人接获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后,于15日内得不经裁决,迳依罚锾基准规定向指定处所缴纳结案改为30日内;不服举发事实者,也从15日内向处罚机关陈述意见改为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