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零容忍 立院三读明定执法标准
立院修法将毒驾行为执法标准明确化。图为警方在车祸现场查获多包毒品。(民众提供/潘虹恩台中传真)
立法院会8日三读通过《刑法》第185条之3条修正案,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若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药品、其他相类之物或其他代谢物,达行政院公告的品项及浓度值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若致人死伤,最重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万元以下罚金。
行政院去年推出《刑法》修法草案,因行为人施用毒品后驾驶动力交通工具,极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致无辜行人伤亡,导致家庭破碎,为免悲剧一再发生,如同防制酒驾作为一般,严惩毒驾;这次修法将毒驾行为执法标准明确化,明定毒驾者尿液验出阳性反应,即构成公共危险罪,使第一线检警执法能更有成效。
现行条文虽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有服用毒品、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但并无明确化的标准规定,例如,酒驾有明文标准规定,为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以上。
立法院昨三读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若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之物,或其代谢物达行政院公告的品项及浓度值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导致人伤亡,致人于死,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万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
法务部表示,本次修法将毒驾行为执法标准明确化,并采取毒驾零容忍的法律规范,以符合社会严禁毒驾行为共识;法务部指出,将尽速邀集卫福部研议毒品品项及浓度值并陈报行政院公告,展现打击毒驾犯罪及守护国人安全之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