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敏超/恶意逼车有刑责 不当危险驾驶

外国人来说,台湾道路有一个很独特的文化,就是马路上的机车特别多,因此交通尖峰时段不乏见到在车阵中穿梭钻行的机车,以及四轮、二轮汽机车争道现象屡见不鲜。

在这样的行车文化下,为了赶时间,部分未能遵守交通规则的汽机车驾驶,任意变换车道或转弯车未礼让直行车等,以致险象环生。根据内政部警政署统计资料显示,以台北市来说,近五年来,因车祸发生死伤的人数,每年约2.7万人以上,而差点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而未发生实际伤亡或车损情形,更是不计其数。诚然,在面临行车事故或行车纠纷时,事故或涉及纠纷的当事人心理都是不好受的,但无论如何,事故或纷争的当下,保持一颗理性平静的心,往往是最重要、但也最难做到的事。

实务上常常看到一些情形是,部分汽机车驾驶人因不满其他驾驶人的行为,透过闪灯、鸣按喇叭,甚至逼车、挡车方式,对其他驾驶人造成干扰与妨碍,以上这些行为若程度较严重,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例如,若无正当理由而任意逼车,或将车挡在他人行向前方,阻止对方前行或离开,都可能构成《刑法》第304条规定的「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要件,进而触犯强制罪,最高可处3年的有期徒刑。

或许有人认为,如果是在同向还有其他车道的时候挡车,因为对方还有移动空间,可变换到旁边车道,所以不会成立上面说的强制罪。实则不然,因为挡车的时候确实已经妨害到他人行驶在同一车道的自由与权利,无论对方事后采取什么应对措施,都不会影响强制罪的成立。

若更为严重的挡车及逼车,除了迫使他人停车外,更可能使后方车辆为了避免追碰撞,而需要紧急煞车或跨越分向限制线。实务上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其他人、车不能或难以往来通行,如果想要通行,将使人、车可能发生公众往来的危险,且行为人主观上也可以认识到这样的结果,并且使之发生时,另外会成立《刑法》第185条规定的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

总之,驾车上路,不免会遇到一些突如其来的状况,如能保持一颗平静的心,快快乐乐的出门,平平安安回家,勿因一时冲动而触法,才是最安全回家的路。(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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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敏超,台北地检署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