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恶意逼车除具公共危险,甚至涉犯杀人罪
根据新闻报导,一名重机骑士于台88线快速道路行驶时,遭路肩超车的一辆小货车撞伤,造成全身多处擦伤。警方经过勘察,认定小货车确实有恶意逼车的行为,目前已将小货车驾驶移送法办。恶意逼车有可能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怎样算是危险驾驶
我们先来谈谈行政罚上的处分。在《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就有规定,汽车驾驶人若有该条所规定的行为将会被吊扣驾照,若因而肇事则是吊销驾照。该条第1项第3款便明文「任意以迫近、骤然变换车道或其他不当方式,迫使他车让道」,这款所指的就是恶意逼车这种恶劣行径。
而《刑法》第185条「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规定,除损坏或壅塞道路等公众往来设备外,若是以「其他方法」致生往来的危险者,也是本条的适用对象,不过「其他方法」到底是指哪些行为呢?
根据实务的见解,「他法」指的是,除了损坏、壅塞外,所有足以妨害公众往来通行之方法皆属之(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44号判决)。该判决中提到,任意变换车道、蛇行疾驶都符合构成《刑法》第185条的要件,而这些行为也正好是《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基本上我们可借由《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所列的行为作为判断依据,但终究还是要以实际情况为认定,妨害公众往来并不仅限于这几种行为态样。
有涉犯杀人罪可能
逼车,除了会造成交通上的危险外,甚至可能有不确定杀人故意!在法律的认定上,就算不是一心想要造成某件结果,但是当自己对于结果的发生,能够有所预期,且发生了也不违背本意时,算是故意行为。
光从前述新闻报导的事件中,从行车纪录器的截图就可以看的出来,小货车违规从路肩超车,一般人应该都知道,在快速道路上违规行驶是很有可能发生车祸的。况且被逼车的对象还是相较于汽车体积小、重量轻的重型机车,一旦摔车,很有可能造成重机骑士直接被卷入旁边的联结车车轮,更不用说被后方的车辆辗压,造成死亡的可能性。在具有这些认知的情况下,仍然恶意逼车造成骑士摔车,因此小货车司机的行为,足以被认定为具有不确定杀人故意!
行车的速度越快时,发生意外所造成的伤害也越严重,所以政府才一再的宣导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而这种罔顾人命的危险驾驶行为更是不可取。再者,事后小货车驾驶竟然反呛是机车骑士挡路,可见其对于自身犯行毫无悔意,呼吁承办本件案件的检察官应明察秋毫、勿枉勿纵!(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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