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总统成了「青天大老爷」?

仁义

在中国历史剧的场景常出现这样的画面,一位命运坎坷的人,可能是一介平民,也许是楚楚可怜被卖身的弱女子,被官员或有权势的人压迫,身上背负着沉重的冤屈,因为无处可申冤,于是就便乘这些大官下巡经过时「拦驾」,求官员主持公道,这个景象是看历史剧再熟悉不过的「经典」画面。

而被拦驾的官员,他们不一定都专职司法的人员,不过这也难怪,因为中国古代的刑事司法体系并没有严格做出区分。家喻户晓的包青天便是最好的例证,包青天的形象长期深植民间人心,这其中当然有几个原因,首先不外乎对比于现时的司法不公的体系,人民得到一种寄托与纾发,更重要的是当奸人,尤其是权贵人家,被铁面无私的包公揪出罪行,当铡刀往那些坏人的脖子砍去时,更是大快人心,看包拯办案的确大快人心,因为他办案迅速、简洁有力,同时不畏皇亲国戚,了解民间疾苦,替天行道。

关键在于「快速」,对照于现代的司法程序,它冗长而无效率到令人难以忍受,而包青天之所以办案如此迅速有力,不在于他有天赋异禀的破案能力,而是古代的刑事司法系统的整套流程,所有的权力都集中于一人,刑事系统与行政系统不做区分,一个县令可以身兼行政官与司法官,用现代的白话来说。

必须了解到,现代社会的刑事司法系统,源由于西方制度产物整体系统被拆解成不同部分,至少包括以下这几个部份:警察、检察官、法官及监狱官。这样拆解的结果当然会降低整个系统运作的效率,但这个做法其实为了要「保障人权」,惟有权力分散与制衡的制度才能保障人权(相同于民主制度的概念),这个概念才是现代刑事司法系统最核心的观念,但是,由于东西两方社会民情相异,人权的演进价值,或许对西方社会很重要,但移植到东方社会却不一定开花结果,因此我们不太能够理解也难以想像,司法系统的设计竟是为要保障人权,我们视司法系统只有一种功能:惩恶与报应。

中国古代把刑事系统权力集中一人,所以包拯便是警察、检察官、法官及监狱官这「四位一体」的化身,如此包公办案能不迅速吗?

依现代的观点,这种「四位一体」的现象是非常荒谬的,权力过度集中,更何况是掌着他人生死大权司法权,将产生腐化、专制与独裁等种种反民主的现象。理论上来说,包青天的司法形象是封建社会的产物,它应该被送进历史的灰烬,更不应该「死灰复燃」,但矛盾的是,台湾刑事系统走的是西方的制度,人民却渴望着回复古代某种迅速简洁的刑事体系。

前言提到拦驾申冤的古代景象,亦出现在我们的社会里,一位不满司法判决不公的人民,带着满腹委屈向总统陈情,希望总统能主持公道,这种情况在现实里寻常可见,笔者并非要挖苦或嘲讽这些受委屈的陈情之人,只是想问的是,有冤屈找总统,总统成了「青天大老爷」的政治意象,背后所反映的是何种的政治意识型态?颇令耐人寻味...

也许有人问道,有冤屈找总统,这哪里不对?推敲申冤者的心理,无非是想透过总统力量介入案件,使案情「峰回路转」,得以出现一线生机,总统是最高权力的化身,九五之尊,一言九鼎,人民期待与相信着,握有大权的总统可以扭转乾坤,有着呼风唤雨的权力。

一般人对总统的期待,如果摊开宪政所赋予总统的职权,恐怕令许多人落空,总统的确没有干涉司法审判或指挥法官判决意向的权力,况且现今宪政体制的不是权力较大的「总统制」(总统握有实质的行政权),而是不知所云、胡诌的「半总统制」。按制度赋予总统的权力确实和民间所期盼总统的形象有极大的落差。

但即便如此,即使宪法所给予总统的权力不是那么多,我们可能还是相信,权力有它自身「奥妙」之处,有它的「眉角」所在,运用之妙,存乎一心,许多人相信,制度只是形式主义,形式表面之下有暗桩,用白话来解释,就是所谓的「特权」。

笔者认为,在台湾社会里有着特别「迷恋特权」的文化,特权不仅是实际存在,被人相信它应该存在,也被人期待要继续存在,一方面人们厌恶行使特权之人,一方面却有赞叹行使特权的优势,一旦尝到特权的滋味就终身难忘、三月不知肉味。特权,一种令人爱憎交加的东西,当你没有的时候你会特别憎恨,像个深宫怨妇,当你拥有之时则是把它拥入怀里,像个痴情恋人。

总统被当成包青天,至少反映几种社会的政治观念,一种是没有现代政治基本常识,以为总统像古代皇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是停留在非常原始阶段的政治意识型态。第二则是明知总统权限没那么大,却还是期望可以透过特权来改变一切,说穿了,就是俗话说的「乔事情」。而第三种,就是既缺乏现代政治常识,却又渴望有特权的庇护,完全倒退在过去的封建社会年代。

当然,这种解释也许有些人无法接受,向总统陈情或「告状」,乃是无奈之下的无奈之举,司法救济的管道太狭窄,让有冤者无处可伸。

近来马总统向洪仲丘家属保证,这起义务役遭整死的案件,他「管定了」,但隔几日军检的结案报告,却令人大失望,马先生立刻遭到舆论挞伐,总统的威信完全扫地。舆论质疑马英九对于这起悲剧完全无动于衷,无所做为,我们认为总统对这起案件应该要适时的「介入」。但依笔者拙见却不以为然,依现代法治社会,总统当然不能介入司法的审判,不能期待透过总统的权力影响司法独立审判权,即便司法体系的审判有若干瑕疵,行政、司法与立法部门的权力分立,这种是民主政治的最基本概念,这条最后的底线不能被轻易跨过去,否则「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目的不能使手段合理化,没有程序的正义不是正义。假如总统的确「介入」洪案,推翻司法体系的审判,则台湾的民主将倒退过去解严前的威权年代,总统权力独大不受节制,民主将有走向独裁的倾向。

马总统向家属拍胸脯的保证,确实应该要被批评,马先生的保证是「轻诺」,轻诺者必「寡信」,马总统为安抚当时家属,轻易的承诺与保证,事后却又是一套说词,这种前后反复不一的态度,犹如自砸招牌、自毁长城,失信于民。

虽然总统不该介入司法审判,但不代表对洪案便束手无策,应该站在执政者应有的高度,重新检视整体的国防政策与军检制度,主动透过行政部门提出并向人民承诺一定的改革行动。时至今日,马政府处理洪案仍定位为「个案」,依旧仅想安抚家属的方式来纾缓政治的压力(比如追晋中士就是一个很荒谬的做法),显然地,这与民意的诉求有极大的落差,人民视洪案为一个整体军方应改革的「通案」,抗拒改革与情势判断错误的政府,将付出一定的政治代价。

无论如何,总统变成「青天大老爷」一定会对民主造成伤害,同时也呼召唤过去封建政治意识型态的幽灵,重现江湖,社会仍残留过去威权时代的政治思惟。民主仅依靠完整的制度远远不够足,尚且还须有一个相符现代社会的政治文化。总统成「青天大老爷」的现象绝非好事,最好让它随历史而去....

●作者洪仁义。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