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昌坪/被叫「31号议员」背后的言论免责与议会自律

屏东县议员蒋月惠日前因咬伤女警,被认为是目无法纪的霸道议员,然而,随着媒体报导越来越深入,却发现蒋月惠不只是罗腾园肢体残障服务协会的理事长,甚至长年在路边拉小提琴和卖卫生纸募款,并以选票补助款帮助罗腾园的院生。不仅如此,她竟然花了345天蹲点在皮革厂外,让皮革厂最后不得不停工及拆厂。这些原本不为人知的事迹,让她的形象一瞬间「由黑翻红」。但是,同样也在短短不到几天内,蒋月惠却因为在电视台的政论节目发言频频「突搥」,罗腾园也被质疑未经立案而涉及违法,使她又再度从舆论的神坛落入凡间,从原本的公益代言人、民意代表楷模,变成争议性极高的话题人物。

根据媒体报导,她曾经表示,因为自己没有任何政党派系背景,所以她是议员中唯一被议长以「31号议员」称呼的议员,让她感到非常委屈。屏东县议会对此也发布新闻稿澄清,表示主席对于议员的称呼,经常会因为情况而定,多数时都是以「姓」或「名」称呼,而且议长称呼「31号议员」也只有少数的3次而已。暂且不论其目前仍在争论中的其他议题,如就此点而言,法理上即有探讨之空间。

▲屏东县无党籍议员蒋月惠曾说过,自己被议长以「31号议员」称呼,深感委屈。(图/记者李毓康摄)

称呼蒋月惠为「蒋议员」,比称呼她为「31号议员」,似乎更口语化而不拗口,所以实在令人好奇,称呼她为「31号议员」究竟是在何种情况下而有此必要性?一般而言,在监狱服刑受刑人,都会被赋予数字编号,长期被以数字编号称呼后,其个人主体意识就会逐渐被淡化,而从原本的自由人慢慢变成听从指挥、遵守监狱纪律的被教化对象。但是,蒋月惠并非是监狱里的受刑人,而是屏东县人民选出的议员,背后代表的正是民主制度选民所支持的理念,所以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不只是蒋月惠个人,任何议员都不宜被用数字编号称呼。

法律层面而言,司法院解字第3735号解释曾经一度表示:「县参议员会议时所为无关会议事项之不法言论仍应负责」,此号解释因为引起若干县市议会的强烈不满,遂向监察院陈诉,大法官乃再以释字第122号解释表示:「宪法对于地方议会议员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应如何保障,并未设有规定本院院解字第3735号解释,系对县参议员在会议时滥用言论免责权者而发。尚不发生违宪问题省县市议会议员如无滥用情事,其言论之保障,自不受影响。」此一解释公布后,支持及反对者皆有,反对理由在于如属合法的言论,则人人都享有言论自由,均受到宪法第11条所保障,又何需言论免责权之保障?而在同一宪政体制下,如对于地方议员的言论免责权加以限制,则议员将无法充分发挥其代表选民监督政府功能

嗣后,大法官方于释字165号解释中明确指出,地方议会为发挥其功能,对于议员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宜在宪法保障中央民意代表言论之精神下,依法予以适当之保障,俾得善尽表达公意及监督地方政府之职责。惟上项保障,既在使地方议会议员顺利执行职务,自应以与议案之讨论、质询等有关会议事项所为之言论为限,始有免责之权,如与会议事项无关,而为妨害名誉或其他显然违法之言论,则系滥用言论免责权;而权利不得滥用,乃法治国家公法私法之共同原则,即不应再予保障。

在释字165号解释后,大法官又再度于88年作成释字435号解释。本号解释涉及「宪法保障中央民意代表言论之精神」。大法官并更进一步指出,宪法第73条规定,立法委员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目的乃是为确保立法委员行使职权无所瞻顾,从而言论免责权之保障范围应作最大程度的界定,举凡在院会委员会之发言、质询、提案、表决以及与此直接相关之附随行为,如院内党团协商、公听会之发言等均属应予保障之事项。但是,逾此范围而与行使职权无关之行为,诸如蓄意之肢体动作、显然不符意见表达的适当情节致侵害他人法益者,即不在宪法上开条文保障之列。不过,大法官仍然在本号解释中强调,在具体个案中,行为是否已逾越保障的范围,于维持议事运作的限度内,仍应尊重议会自律原则。

议会自律的概念,可以从「分权」与「自立」两个角度来理解,而与此相关的宪法法理,即为「权力分立」和「国民主权」原理。基于对中央及地方立法机关的最大程度尊重,如果议场内发生任何与议事有关的不当行为,当然应先由该立法机关本于议会自律原则,自行处理。回到本事件而言,也就是应依据「屏东县议会组织自治条例」第六章的「纪律」章节,从议事规则的解释角度出发,由纪律委员会负责审议。但是,真正的问题在于,当没有任何政党背景和派系支持的极少数议员,主张此涉及纪律问题时,纪律委员会是否会予以处理?假设不幸无法发挥议会自律之精神,那么在不得已之下,最终亦仅得交由司法机关作成最终判断。但是无论如何,此实非民主制度之福,更非民众所乐见。(本文不代表事务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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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昌坪,理律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律师研习所讲师,台湾行政法学会副秘书长、台北市政府国赔委员、诉愿委员、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