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客家基本法》 客语列为国家语言
立法院院会29日通过《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将客语列为国家语言,并规定政府应捐助设立「财团法人客家公共传播基金会」,办理全国性客家公共广播及电视等传播事项。
根据三读条文,客语为国家语言之一,与各族群语言平等 ,人民以客语作为学习语言、接近使用公共服务及传播资源等权利,应予保障。客家人口达三分之一以上之乡(镇、市、 区),应以客语为通行语之一,并由客家委员会将其列为客家文化重点发展区,加强客家语言、文化与文化产业之传承及发扬。客家人口达二分之一以上者,应以客语为主要通行语,但其同时为原住民族地区者,则与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语同时为通行语。
根据条文规定,推行客家语言文化成效优良者,应由各级 政府予以奖励。同时,服务于客家文化重点发展区之公教人员,应有符合服务机关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过客语认证;其取得客语认证资格者,应予奖励,并得列为升任评分之项目。
而推行客家语言文化成效优良者,应由各级政府予以奖励,服务于客家文化重点发展区的公务人员,应有符合服务机关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过客语认证;取得客语认证者,应予以奖励,并得列为升任评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