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女撞警害截肢!母遭连带求偿1107万 高院判决出炉

陈以恩因酒驾,高速冲撞值勤员警陈昭宏,导致陈警双腿粉碎性骨折右脚惨遭截肢。(图/本报资料照,下同)

记者闵文昱台北报导

新北市芦洲分局警员陈昭宏2016年7月在台65线高架桥执勤,遭32岁女子陈以恩无照酒驾追撞,右小腿截肢,事后陈女被查出因酒驾吊照,却又酒驾撞伤人,二审遭判2年10个月。民事部分,陈昭宏向陈女和车辆所有人陈女母亲请求1918万余元赔偿。高院一审28日认定陈男要求陈女与母亲连带赔偿部分无理由,驳回陈母连带赔偿部分;但陈女因一审就遭判赔1107万余元,未上诉而先行确定。

陈以恩(33岁)2014年曾因酒驾被逮,被吊销驾照并遭检方缓起诉。2016年7月已无驾照的陈女仍开着母亲车辆外出,到台北市喝酒后开车回桃园住处,当时台65线正执行交管,陈女竟冲撞正在摆放交通锥的陈昭宏,导致他双腿粉碎性骨折、当场倒地哀号,最后右小腿惨遭截肢,而陈女酒测值竟高达0.87。

一审开庭时,陈女坦承犯行并表示「一喝酒就会出事」,更称「愿用一辈子来分期赔偿」。刑事部分,高院依酒驾致人重伤罪判处2年10月徒刑,陈女放弃上诉入狱。至于民事部分,一审法院判决陈以恩与借出车辆的母亲须连带赔偿1107万余元。陈以恩放弃上诉,但母亲不服上诉第二审,二审高院改判母亲免赔。但最高法院废弃二审判决,发回高院。

陈姓女子酒驾撞摊警员,因开着母亲的轿车,害母亲被控得负连带责任,但高等法院更一审今判免赔(图/本报资料照,下同)

高院更一审改认定,本案刑事被告仅陈以恩1人,由刑事判决所载犯罪事实,陈母在本次车祸中并非共同侵权行为人,陈昭宏不得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陈母诉请连带赔偿。此外,高院更一审之前裁定,要求陈昭宏应补正第一审裁判费,但他明确表明不愿意补缴,因此更一审合议庭综合事实,驳回陈昭宏对陈母连带求偿的部分。全案仍可上诉。

法界人士也估算了陈昭宏的裁判费,依他提告求偿金额计算,估计约为15万元。

神级乳霜热销30年,特价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