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女撞警察害截肢 借她车母亲不用连赔千万
5年前新北市芦洲警分局交通分队警员陈昭宏,被酒后开车的陈以恩撞断双腿,一审判陈女和出借汽车的陈母连带赔偿1107万元,陈女未上诉确定,陈母不服上诉改判免赔,遭废弃发回后,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仍判陈母免连带赔偿。可上诉。
陈昭宏提告表示,2016年7月16日上午陈女酒后驾驶母亲的汽车,她未服从交通警察之指挥减速变换至内侧车道,他在该处执行交通管制勤务遭撞,右小腿创伤性截肢及开放性骨折,受到骨折并神经血管及肌腱损伤之重伤害。
陈昭宏认为,陈女母亲明知陈女并未考领驾驶执照,仍出借系汽车供其驾驶,与陈女是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连带赔偿1107万1004元,新北地院判准,但高院认为陈母不须连带赔偿,上诉后,最高法院废弃发回。
高院更一审认为,本案的刑事被告仅陈女1人,陈母并非刑案认定之共同侵权行为人,或应连带负赔偿责任之人,陈昭宏不得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陈母诉请赔偿,况且他也不愿意补缴第一审裁判费,驳回他的请求、陈母免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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