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元》法官自律应为天下法

苗栗地院召开自律委员会,认为周静妮法官行为不当情节重大,将请求法官评鉴委员会评鉴。(谢明俊摄)

苗栗地方法院于110年3月24日中午召开法官自律委员会,审议周静妮法官所涉执行职务与法未合事件,根据该院发出之新闻稿,该院认定周法官确实有审案言行不当侵犯当事人尊严、因被陈情案联系社工不当施压等情事且情节重大,爰依《各级法院法官自律实施办法》第12条第1项第3款及《法官法》第30条第2项第2、5、6、7款规定,决议建议陈雅玲院长以法院名义请求法官评鉴委员会评鉴。

根据《镜周刊》的报导苗院院长将周法官移送自律的主要原因,是周法官在陈院长到任前后经办的案件,有不当执行职务之情事,见诸《镜周刊》和苗院新闻发布的主要有二:一是审理少年事件中曾命少年自己掌掴,一是延误庭讯拖庭)遭社工员检举而对其施压,在媒体的报导中,这两个事件的当事人,掌掴少年和检举社工员都因周法官的作为而崩溃。

掌掴少年案是周法官少家庭法官生涯的第一案,经验不足难免出错,周法官自己也承认,当年庭长已对其有所纠正指导,年度职务评定亦已检讨过,是个重新出土的陈年旧案。本人在投书〈当法院院长成为法官们的检察官〉一文中,曾从判决确定力(既判力)(Rechtskraft)的法理基础诚信原则和禁反言原则以及法的安定性利害衡量讨论法院院长以行政监督为由无端主动挖肃法官旧案的不当,德国最早将裁判确定力的概念运用在行政处分,也是使用Rechtskraft一字,后则改称为存续力(Bestandskraft),其法理相通,年度职务评定的性质容或再讨论,但其中对法官信赖利益保护和对于法秩序安定性的思考,本人认为应是一致的。

法官庭讯使用私刑自然不当,但周法官的作为该当私刑的指控吗?当时身心皆受伤的父母将心爱的儿子扭送法院,正是期待恢复亲权和亲子关系,父母在场同意的命少年自掌管教作为,本意在提醒儿子感受父母亲的痛身与伤心,周法官刚柔并济,循循善诱,终教顽石点头,少年桀敖不驯但本性善良,根本未曾当庭崩溃,身心受重创,而是勇敢面对自己。

周法官进而谈到少年观护所在内部管理经常出现死角,本意也在劝谕少年选择责付家长和从事社会服务作为收容的替代,根本不是在恐吓少年,虽然最后仍决定收容,周法官仍指示法警给予少年保护的特别安排。周法官在少家庭人生第一案中极为用心,曾得到前任院长的口头鼓励和肯定,苗院院方和《镜周刊》如果完整了解该案的庭讯过程以及事后至今长期辅导的成效,就不会去脉络化地断章取义诬指周法官为刑求和恐吓,自律委员会也不至于贸然认定少年和父母亲在本案于3月22日见报后给周法官的感谢信以及父亲亲到法院表达出庭作证意愿是串证,而拒绝采信。

另一个媒体所称不当施压社工员致其崩溃案,苗院已在3月22日由发言人宋国镇澄清,周法官在受检举后曾与该社工员联络致歉,周法官与该社工员在业务上合作至今,不知要施压什么,苗栗县政府社会处副处长张国栋当天也证实,「我们社工没有因为这件事情受影响」。周法官在就审期间,并未与该社工员有任何联系,倒是媒体报导该社工员近日受到很大压力,导致该社工员拒绝向院方证实周法官有无不当施压事,在当事人拒绝作证的情况下,院方岂可擅断做成事实认定,更放任媒体对周法官进行所谓情节重大的舆论审判

苗院的院内法官自律程序是完全违反司法的专业自律精神的,移送自律的院长主持审议,是检察官兼审判长,违反审检分立权力制衡精神,整个程序的进行,更未给予被告法官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权利保障,比如就审期间仅一周,被告法官连被控二十多案的卷宗都无法完整调阅,审议庭上亦无充分时间进行答辩和提示有利于己的人证与物证、辨别院方提示证据。结果自律程序形同法院私设刑堂,对法官进行制度性霸凌群殴。

苗院自律审议后,决定将周法官移送司法院法官评鉴委员会进行个案评鉴,对此我们仍心表感谢,因为那是一个专家参审程序,有来自民间的专家学者参与评鉴,对受评法官也将有更加公平的程序保障。相形之下,法官自律程序显然有极大的检讨余地。

我想起熊爱卿教授的诗〈歌〉:「我在人间跌跌撞撞啊~只为让你寻声找到」。是的,我是周法官的丈夫,我会尽力为她辩护到底。我认识的她,不是戴假发与面具的法官,而是和你我一样真实的平凡人,所以我相信她会有状况、会有失误,也期待法院的纠正机制也同时是对法官的再教育和支持系统,而绝非现在的作法。

我要重申,只要判决不违法、没有新证据足以推翻旧判决的原因事实,那已具有既判力的历年判决以及具有存续力的历年职务评定,就不应该被司法行政领导一一挖出检验和移送,那已行将入侵法官独立审判的核心领域了,我们对其破坏性效应,千万要戒慎恐惧,严肃以对。

(作者为国立中央大学客家语文暨社会科学学系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