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首见最高法院确立认定规则 「线上加班费」有谱
大陆首见最高法院确立认定规则,「线上加班费」有谱。(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报导,中国大陆最高人民法院25日确立「线上加班费」认定规则,应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劳动者加班费。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
大陆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25日联合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通过案例明晰欠薪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进一步明确裁审规则,树立根治欠薪「风向标」。
比如,人民法院积极应对数位经济下新型工作方式,规范新型报酬支付方式,明确用人单位变更工资支付方式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立线上加班费认定规则,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
在李某诉某文化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大陆最高法院表示,在认定「线上加班」加班费时,应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费。
案情显示,李某于2020年4月入职某文化传媒公司,担任短影音营运总监,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0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的劳动契约,约定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2万元(人民币,下同,约合新台币8.8万元)
。李某在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28日任职期间,在非工作时间完成了回复设计方案、方案改进等工作。2020年5月28日,某文化传媒公司以李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李某加班费。李某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等违法行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李某不服仲裁裁决,提出要求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万9670.5元、双休日加班费2万6331元等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认为,加班费数额应当综合劳动者职位工作情况、用人单位业务特点及报酬给付标准等予以认定。因李某的工作无需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完成,且工作时间较为分散,难以量化考勤和进行科学的统计,审理法院根据李某提交的微信内容、自述公司的考勤时间及工资标准,酌情确定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万元;根据微信内容等确定李某存在三天休息日到岗事实,判令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5517.24元。
最高法在案例典型意义中指出,「线上加班」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工作安排及成果提交由线下转向线上,具有居家化、碎片化特点,不同于传统意义上在用人单位的加班,存在用人单位难以对劳动者进行即时监督管理、劳动者亦难以举证证明其加班时长等难题。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认定「线上加班」加班费时,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费,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