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挖矿」惨了! 陆最高法院认定违反公序良俗
大陆最高法院认定比特币挖矿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契约无效。图为比特币「挖矿机」。(人民视觉资料照)
大陆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一起比特币「挖矿」服务契约,入选最高院典型案例,案涉行为最终被认定违反公序良俗。
澎湃新闻报导,最高法院最终适用大陆《民法典》「绿色原则」,将能源消耗巨大且已被国家列入淘汰类产业的比特币「挖矿」行为所涉契约,认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契约。
学者点评指出,此案开辟了适用大陆《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的裁判性规则新路径,并构筑了通过否定商事契约效力,限制当事人从事有害绿色发展民事法律行为的裁判新思路。
前述典型案例显示,2020年5月,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与案外人上海某甲公司签订《伺服器设备采购协定》约定,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购买上海某甲公司采购的型号为M20S的伺服器(即比特币「挖矿机」),货款未付清之前,伺服器仍然由上海某甲公司所有。双方协商将伺服器托管在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营运的云计算中心。
2020年6月1日,上海某甲公司与上海某实业公司签订《专案合作契约》约定,由上海某实业公司代表上海某甲公司和协力厂商封缄技术服务协定直接结算,支付电费、服务费并接收比特币。2020年6月5日,上海某实业公司与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签订《云电脑房专用运算设备服务协定》约定,上海某实业公司委托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对案涉伺服器提供机房技术服务,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应保证供电并确保设备正常持续营运。因案涉服务期间机房多次断电,上海某实业公司以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违约为由,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赔偿比特币收益损失530余万元人民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比特币「挖矿」行为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2021年9月3日,大陆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按照相关规定禁止投资。大陆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比特币「挖矿」行为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不利于高品质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与《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相悖,亦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违反公序良俗,案涉委托维护比特币「矿机」及「挖矿」的契约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对契约无效均有过错,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自承担。判决驳回上海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比特币是一种通过特定电脑程式计算出来的虚拟电子钱。比特币「挖矿」系通过一定设备及行为获取虚拟商品比特币的相关投资活动。大陆最高法院在阐述案件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和托管服务等多重契约关系。《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被称为《民法典》的「绿色原则」。
「《民法典》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大陆最高法院表示,本案中,大陆法院贯彻《民法典》立法精神,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依法认定比特币「挖矿」行为资源消耗巨大,符合《民法典》关于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给予相关契约效力否定性评价,彰显了法院积极稳妥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鲜明态度,对引导企业增强环保意识,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近年来,比特币价格暴涨刺激了通过「挖矿」原始取得该虚拟商品需求的高企,但这一活动因高能耗并严重污染环境而被中国行政部门列入淘汰类行业名单,实践中仅靠行政执法难以全面禁止。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洪艳蓉点评表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尊重行政部门对「挖矿」行为的产业认定,未止步于契约履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将其上升定性为不符合《民法典》绿色原则规定而违背「公序良俗」,纳入契约效力评价体系,继而否定「挖矿」交易的有效性而使当事人各担风险,解决争议。由此,开辟了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裁判性规则新路径并构筑了通过否定商事契约效力,限制当事人从事有害绿色发展民事法律行为的裁判新思路。
洪艳蓉认为,这一案例的开创性意义在于,既有效缓解了面对多变的黑灰色产业无法及时上升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层面预先规制的困境,也深入贯彻了市场化的纠纷解决思路并建立起治理「挖矿」行为的风险收益约束机制,充分体现了法院通过审判活动规范、保障和引导绿色发展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