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民法规定「夫妇需同姓」遭申诉 最高法院认定不违宪!

日本民法户籍规定夫妻婚后必须同姓。(图/取自免费图库Pakutaso)

记者王佩翊/编译

日本民法规定,夫妻结婚后将会以其中一方的姓氏来称呼两人,且在递交结婚申请书时需载明是要采取哪一方的姓氏。然而2018年有3对拥有事实婚姻的夫妻在办理登记时,于申请书上表明婚后要「分别以各自的姓氏称呼」,因此婚姻登记未能被受理,进而向家庭法院提出申诉,但遭到驳回。最高法院23日在特别抗告审判中认定,规定「夫妻别姓」的民法与户籍法并不违反宪法主张的「法律之下平等」与「婚姻自由」,认定合宪

根据《每日新闻》、《日本经济新闻》报导,日本民法第750条规定「夫妻结婚后应以丈夫或是妻子的姓氏称呼」,户籍法第74条则规定婚姻申请书上应记载「称呼夫妻的姓氏」,也就是所谓的夫妻同姓制度。然而东京就有3对拥有事实婚姻的夫妻2018年递交婚姻申请书,并在婚姻申请书上注明要分别以夫妻各自的姓氏称呼,却被认为不符规定,因此不被受理。

3对夫妻分别向东京家事法院与东京家事法院立川分院主张,要求「夫妻同姓」的规定等同于将想要不同姓氏的夫妻排除于法律婚姻之外,违反宪法第14条的法律之下人人平等与第24条婚姻自由,但家事法院仍然认为夫妻同姓的规定合宪,因此驳回申诉,随后也获得东京高等法院支持。

因此一行人向最高法院提出特别抗告。但最高法院大法庭法官23日在这3件家事审判的特别抗告审中,认定要求夫妻同姓的民法与户籍法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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