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定谳高院逆转改判有罪欠缺救济 大法官认违宪
▲大法官今作出752号解释,人民初次受有罪判决,为有效保障人民诉讼权,至少应予一次上诉救济机会。(图/记者季相儒摄)
《刑事诉讼法》第376条规定,包括3年以下徒刑、窃盗、妨害名誉等罪不得上诉第三审,但司法院大法官今认为,这类案件若一审判决无罪、二审改判有罪,不允许被告上诉,违反诉讼权保障,宣告违宪,且即日起失效,未来被突袭逆转改判有罪的被告,都可再上诉救济。
至于不得上诉第三审案件,若一审有罪、二审驳回上诉或撤销原判决,并自为有罪判决,不得再上诉第三审,并不违宪。
司法院大法官今作出752号解释,指出人民初次受有罪判决,其人身、财产等权利亦可能因而遭受不利益,为有效保障人民诉讼权,避免错误或冤抑,至少应予一次上诉救济之机会,亦属诉讼权保障之核心内容,与宪法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有违,应自解释公布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