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最高法院裁定游戏币为商品 确认可以征税

韩国最高法院最近判决,反覆交易游戏货币取得资金的行为属于营业的一种,应予以征税。

据悉,某尹姓韩国民众以南大区税务所诉讼对象,提出“取消附加价值税与综合所得税税负”的诉讼,韩国最高法院第二部认定南大区税务所的征税行为恰当,尹某人应该缴纳税款,4月15日判其败诉。

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游戏货币在税法上属于“商品”,做中介交易游戏货币的行为应为“供给”行为,反覆从事此供给行为的尹某人为“商业个体”。

尹某人从2004年开始,透过游戏道具现金交易中介网站购入“天币”,再以较高的价格转卖出去来赚钱。仅2004年上半,尹某人就以此种方法赚到六亿韩元(约合人民币332.5万元)。

南大区税务所其后得知此情形,于2009年向尹某人征收附加价值税与综合所得税,合计1亿18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65.4万元)。尹某人虽未登记公司,但南大区税务所运用职权,将尹某人的住址登记为营业场所,营业种类分类电子交易商,再向其征税。

尹某人2010年提出主张:“游戏货币是只能在线上游戏里使用的资讯纪录,并没有财产上的价值,因此不能成为征税对象。”并以南大区税务所为诉讼对象提起告诉,但是一审、二审,及至三审(最高法院)都判尹某人败诉,须补缴税。

此次最高法院判决将游戏货币视为“商品”,将“反覆”中介贩卖的行为视为“营业”,在税法上是有其意义的。2007年开始施行的附加价值税法规定,六个月内交易10次以上,金额超过1200万韩币(约合人民币6.6万元)时,需登记为公司,并缴纳附加价值税。

编译/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