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午餐搞非基/一次搞懂7/1上路的基改食品标示新制

文/陈儒玮校园午餐非基行动共同发起人)

编按:2015年5月20日食药署公布基改食品标示新制,这已是自2014年12月22日及2015年2月26日后的第三个版本

重点提示:散装食品自2015年7月1日起分三阶段实施,包装食品与食品添加物则自2015年12月31日开始,这表示自2016年起将基改食品标示新制将全面落实。

新制一:基改全都露,只要使用基改食品原料或添加物就需标示。

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中规定,食品若「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九款)与「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九款)应于容器外包装明显标示;也因此,「以基因改造黄豆及基因改造玉米为原料之食品标示事宜」之法规将正式走入历史

简单来说,今年7月1日起只要食品只要使用任何基改食品原料或添加物,不论其重量是否达到产品总重5%的比例都需标示「含基因改造」,不局限于目前规定中的黄豆及玉米基改原料。

新制二:非基改食品原料之非故意掺杂率下修至3%。

本次基改食品标示规范中争论得沸沸扬扬的,莫过于非基改食品原料之非故意掺杂率是否要比照欧盟依次下修至0.9%,最终得到了一个差强人意的3%。

所谓的非基改食品原料之非故意掺杂率(3%),以100公克的非基改黄豆举例,可允许因采收、储运或其他因素等非有意掺入3公克以下的基改黄豆,但若超过3公克呢?依照新制,这批黄豆就将被视为基改食品原料,不管是用做豆腐豆干豆浆,食品标示上都应标明本产品使用基改黄豆。

新制三:2015年12月31日起 基改食品标示全面落实。

散装食品将分依品项及对象,自2015年7月1日起分三阶段标示,2015年12月31月全面落实至市场摊贩。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则延至2015年12月31日起全面标示。

新制四:标示字体长度宽度不得小于2公分字样须与其他文字明显区别

标示字体长度及宽度维持不得小于2毫米,惟「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〇〇」字样须与其他文字明显区别。

新制五:国际上须有已审核通过可种植或作为食品原料使用之相对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始得标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样,并得依非故意搀杂率标示。

新制实施之后,欲标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样之食品原料,在国际上须有已审核通过可种植或作为食品原料使用之相对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始得标示;并得依非故意搀杂率标示「符合〇〇(国家)标准(或等同意义字样)」或以实际之非故意搀杂率标示。。

以豆腐为例,若使用非故意掺杂率为0.9%的非基因改造黄豆为原料,便可于产品上标示「本豆腐使用符合欧盟法规非故意掺杂率为0.9%的非基因改造黄豆原料」。

反过来说,若是豆腐是以黑豆为原料,由于目前黑豆并没有基因改造品项,因此不能标示「本豆腐采用非基因改造黑豆为原料」。

新制六:高层次加工品若使用基改原料,需要加注说明。

针对酱油大豆沙拉油及玉米糖浆等等高层次加工品,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应加注下列标示之一:

1.「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〇〇」

2.「本产品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制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3.「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制成」或「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

举例来说,今年12月31日起,使用基改黄豆为原料的酱油产品,就必须加注「本酱油产品为基因改造黄豆加工制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之说明。

新制七:罚则

如于施行日起经查获产品未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第24条或第25条规定完整标示,依同法第47条规定,处新台币3万至300万元罚锾;如标示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等违反同法第28条规定之情形,依据同法第45条第1项规定,处新台币4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锾。违规产品依同法第52条规定应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继续贩售,届期未遵行者,没入销毁之。

作者/陈儒玮(环境教育认证人员、校园午餐搞非基行动共同发起人)。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