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警告赢北检!讨加班费 法院:有执行职务就算加班

廖姓法警加班费控告北检,法院认为在开庭前后执行勤务也算加班,判他胜诉。(图/记者罗志华摄)

记者罗志华/台北报导

台北地检署廖姓法警于2019年6月间,值勤15小时后,申报6小时加班费,但北检认为廖男多数时间待命,仅认定「值庭戒护」、「戒护人犯」为加班,核给3小时加班费;廖男对北检提起行政诉讼,北院认为,值班期间有执行业务就算加班,判原处分撤销,但北检可选择以加班费或补休补偿

廖男表示,他自2019年6月12日17时30分,值勤到13日8时30分,他当天在开庭前、后都有做事,15小时中应有6小时算加班,但北检却只认定加班3小时,认为明明法院就已认定,法警的职务不以开庭或值庭为限,只要在上班时间外执行业务,就该算加班,并指部分检方法警,对于和法院法警做差不多的事,却受到差别待遇感到不平

北检表示,廖男于当日值夜班时,在19时50分到23时9分有执行业务,核给加班费3小时,其余时间则在待命,难以认定是加班,且也在2020年2月15日补休3小时,不得再讨加班费。

法院认为,廖男值勤当天,自17时40分起,就陆续有新收人犯及通缉犯解送到案,廖男于庭前处理的各项事务,确属执行法警职务、应算加班,庭后处理人犯开释、关闭处所电源,也要算进加班时间,加班时数应为5小时,判原处分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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