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增订毒驾罚责 法务部:打击毒驾法制面更完备

法务部

立法院8日三读通过《刑法》第185条之3修正案,扩大处罚毒驾行为。法务部8日表示,完成修法后,将使打击毒驾之法制面更臻完备,并使第一线执法同仁有明确标准严正执法,保障用路人安全。

法务部表示,施用毒品或麻醉药品而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对于用路人之公共安全,造成高度危险。近年发生多起驾驶人于施用毒品或麻醉药品后肇事之交通事故,因而发生重大伤亡,导致家庭破碎,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属难以回复之伤痛。为强化规范密度,周延保护民众之人身、自由及财产法益,因此积极推动修法。

法务部说,本次修正重点,包括增订第185条之3第1项第3款,行为人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如经检测所含毒品、麻醉药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项达一定浓度以上者,即认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体安全之虞,而有刑事处罚之必要,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

另修正第185条之3第1项第4款,在行为人有其他情事足认施用毒品、麻醉药品而驾驶动力交通工具,且有致不能安全驾驶之情形,同样应予处罚,以全面防堵毒驾行为。

法务部表示,本次修法将毒驾行为执法标准明确化,并采取毒驾零容忍之法律规范,以符合社会严禁毒驾行为之共识。

法务部将尽速邀集卫福部研议毒品品项及浓度值并陈报行政院公告,展现打击毒驾犯罪及守护国人安全之坚定决心。法务部呼吁民众应远离毒品,拒绝酒驾、毒驾,遵守交通规则,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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