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空窗期毒驾无罪 惹议

台南市多位民众涉嫌毒驾,却被法官判无罪,引争议。图为警方临检骑车民众示意图,非当事人。(台南市交通警察大队提供/洪荣志台南传真)

各地频传毒驾死伤案惹民怨,台南多名被告今年初吸毒后骑车上路遭查获,台南地检署依去年底修正生效的《刑法》毒驾罪起诉后,台南地院却以行政院今年3月底公告毒驾相关的判定标准,公告前属空窗期为由,全部判无罪。由于违背民众认知,除不少检察官不满,也引发争议。

廖姓男子今年1月吸食安非他命,隔天骑机车上路因排气管声音过大被警拦查,经采尿送验呈阳性反应;王姓男子今年3月施用安非他命后骑机车,停等红灯越线被员警拦查,采尿送验呈阳性;梁姓男子今年3月时吸毒后2天骑机车外出闯红灯被警拦查,采尿送验也呈阳性。

检方根据去年12月29日修正生效的《刑法》第185条之3第1项第3款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罪,将3人分别起诉后,法官却以3人行为时间都在行政院3月底公告毒品种类及代谢物浓度标准之前,全判无罪,引发不少检察官不满。

台南地院行政庭长刘怡孜解释,《刑法》修正规定,毒驾罪可判3年以下徒刑,得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但此罪如要成立,行政院得先公告相关标准,否则法官无从判断,公告标准前的行为不能回溯成立犯罪。

刘怡孜还举反证,一名男子今年5月吸毒后骑车外出违规被警拦检查获、遭检方起诉,但因行为时间在标准公告后,法官也依法合并判刑1年。

南检襄阅主任检察官蔡宗圣指出,毒驾判无罪是全国性问题,检警仍会追究这些被告的吸毒行为。

律师罗瑞昌认为,法官判无罪在法律上没有瑕疵,之所以与民众认知不同,主要还是《刑法》修法生效日与行政院公布标准的时间有3个月的空窗期,最该检讨的是行政效率不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