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严峻疫情下也不该让法律空窗

▲虽然防疫视同作战,但就算在紧急状态下,政府采取的紧急应变措施,仍要遵守法律授权、程序正当、比例原则攸关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图/记者李毓康摄)

●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政府反应迅速,有效阻绝疫情扩散,防疫有功,获得大量民意支持。虽然说防疫视同抗战,「战鼓响起,法律沉默」(Where drums beat, laws are silent.),但法治的可贵在于任何时间、地点,以及任何情况下,法律对于任何人都一体适用。就算在紧急状态下,政府采取的紧急应变措施,仍要遵守法律授权、程序正当、比例原则等法治国家攸关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如果防疫可以做为不遵守法律的借口,势必造成法治的崩溃,防疫期间不该是法律空窗的假期。

原先口罩并非管制物品,疫情爆发之初,行政院于1月31日公告「一般医用口罩及外科手术口罩」为《刑法》第251条第1项第3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下令口罩管制出口,虽有人放话此举过于自私,行政院随即回应「要先自救,方能救人」。

以最初台湾口罩生产量而言,相较于后来疫情严重的日、韩等国发生的口罩之乱,尤应庆幸行政院当初采取的管制措施。然而,口罩是否列为管制物资,法律授权行政院决定,但一经公布即施行,未设缓冲期间,与法治国家强调的正当行政程序未尽相符。

另就征用口罩而言,卫福部自2月4日起,依《传染病防治法》54条第1项规定,「全数征用」国内口罩工厂生产的一般医用口罩及外科手术口罩,惟事实上全台有80家合法口罩工厂,但政府当时只征收29家,并未「全数征用」,致有人检举新北市三重区某口罩工厂私下卖口罩给当地居民,遭检调派员稽查事件发生。政府既未征收合法厂商生产的口罩,又不准厂商贩售给民众,显然有侵害人民财产之虞。虽然经济部于事件发生后,立即发出征用书,但也被讥为慢半拍!

再就以健保卡推动口罩实名制而言,《全民健康保险法》第16条1项但书规定,健保卡「不得存放非供医疗使用目的及与保险对象接受本保险医疗服务无关之内容」,使用健保卡购买口罩显然与医疗及健保无关,此举恐有违法之虞。另征用便利商店药局人力配售口罩,也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征用「医疗物资(第54条)」与「医事人员(第53条)」的规定有违。

警察机关电信业者调取基地台定位的位址,以追踪居家隔离的个人,但手机的位址属《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3-1条所规定的通信纪录,与同法第11条原则上要侦办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罪才能调取的规定并不相符。此外,以防疫之名限制医疗人员出国,目的是避免医事人员出国,恐影响即将面临疫情进入社区感染阶段后,严竣的防疫工作人力与能量之目的,但却无法律依据。

至于武汉撤侨风波中,第一次撤侨后争议不断,双方各说各话,罗生门一时难解,无法进行第二次撤侨,致滞留武汉国人扬言控告政府违宪,这触及的是国民的返乡权(公政公约第12条第4项、释字第558号),官员没有必要放话「告也告不赢」,引发更激烈的对立。

《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是用来防制与因应武汉肺炎的扩散,主要是对被征收设备与原料者、居家检疫或隔离者与医疗人员的补偿,以及对于防疫控制,采取广泛授权的方式,但几乎都是概括授权,势必会造成具体个案的适用争议。

17年前的SARS后作成的释字第690号解释,前大法官许玉秀于不同意见书中强调「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取决于对正当程序的坚持与实践能力」、「愈紧急,愈应该严谨有效地遵守正当程序,因为紧急情况最容易出现致命的悲剧」,对于人身自由的限制、剥夺,必须严格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防疫同时也应顾及法律明确性与人权保障。国家若利用人民的恐慌,用公权力不当限制或剥夺人民权利,就是侵害人权的作为,防疫期间可能被大家暂时忽略或被以大局为重避而不谈,但当疫情平稳后终将面对,历史更会记下一笔。

热门点阅》

►  邵宗海江启臣当选国民党主席后 需注意警讯

►  黄奎博川普为何帮民主党桑德斯拉票

►  单厚之/对民进党来说 这些人的人权「可割可弃」?

►  苏院长快看!振兴券有「三个错误」不能犯

►  随时加入观点与讨论,给云论粉丝团按个赞!

●本文转载自法律云。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欢迎投书《云论》让优质好文被更多人看见,请寄editor88@ettoday.net或点此投稿,本网保有文字删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