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不等於法律空窗期

立法院通过国会改革法案,依宪法增修条文规定,行政院提出覆议案被立法院否决后,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立法院决议,总统必须公布法律,否则就违宪。而法律于总统公布后,依中央法规标准法规定,于公布后第三日发生效力。

总统有什么权力可以冻结生效法律的施行?要等释宪有结果,立法院才可邀请总统国情报告?才可调查疫苗采购、超思鸡蛋、光电案、快筛试剂、数位身分证、监控人民等弊案?法律生效后,人民即有遵守法律之义务,行政机关就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也要依法审判。即使立委总额四分之一以上可声请释宪,国家最高机关可声请释宪,但是否违宪,也要等释宪结果出来才能定夺。

至于总统府认为国会改革法案违反权力分立,然查,监察院因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具有调查权,是事后调查有无违法与弊端,属违法性的调查;而立法院调查权属于立法院行使职权的辅助性功能,偏向政治性的调查,二者性质有别。因在西方民主国家的国会皆有调查权,我国立法院依司法院释字第五八五号、第六三三号及第七二九号解释确认有调查权,此系偏向政治性的调查,与监察院事后之违法调查,二者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各别行使,立法院并无扩权,自无违反权力分立之虞。

再者,总统国情报告于宪法增修条文已明文规定,询答方式一样就等同行政院长的施政报告吗?行政院长对立法院的报告,除施政报告外,也有施政方针报告、总预算案、特定议题之专案报告等,何以询答方式相同,就等同行政院长施政报告?二者本质相异,但均为立法院该有之监督职权。

人事同意权,现行条文并未规定审查时间的上限,修法只规定要一个月以上的审查,详审细查何错之有?对总统人事形成权有什么妨碍或违反规定?总统提名只是提名权的发动,需立法院同意才能完成任命程序;莫非只有总统得直接任命的职位,才不会有害总统人事形成权?难道立法院连不同意的权力都不具备?

至于无记名(举手)投票是立法院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方法之一,立法院要如何议决,依释字三四二号解释,属于议会依自律原则应自行认定的范围,符合立法议决程序,无违正义,并非释宪机关审查对象。

而国会调查权之行使,任何受邀列席人员需无正当理由缺席、拒绝表达意见、拒绝证言、拒绝提供资料或虚伪陈述之具体事实,尚需立法院院会决议,才能处罚锾。任何处罚,都有救济程序,可提行政诉讼;涉及虚伪陈述之刑事犯罪,亦需移送检察机关侦办、起诉,由法院审理判决,并非立法院决议就可处罚,自无侵害人民权利。

虽大法官都是绿营提名,然司法院组织法规定「大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就看大法官诸公的良知认定。

总之,法律公布后,在释宪结果出炉前,立法院即可行使上述职权,全国人民与机关即应遵守法律,不容任何法律空窗期,将法律视为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