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诉法释宪战 大法官不应起舞

(图/本报系资料照)

赖总统于1月23日公布《宪法诉讼法》的修正条文。很欣慰地,他没有接纳某些人的馊主意,说要「拒绝公布」法律。无论多么不喜欢这次的修正条文,总统履践了该做的宪法义务。

然而,他自己做得光明正大,却要陷司法于不义──总统在公布法案之时,额外批示「宜声请宪法法庭裁判」;民进党立院党团更向宪法法庭声请释宪与暂时处分。也就是说,他们认为违宪,但不脏了自己的手,却要宪法法庭下海,就涉己事项进行审查。要知道,大法官「自己审自己的法」是非常敏感的事项,素享清望的8位大法官,真的会如总统所愿吗?

作为一名学者,本人期期以为不可。不管是民进党团或是将来行政院在赖总统指示下的声请案,宪法法庭均应不予受理,不可做成暂时处分,实体上更不该宣告修正条文违宪。否则将逾越法律权限,大大伤害司法公信,宪法法庭再也无法成为定纷止争的价值裁决者。

首先来看眼前的争议:宪法法庭能够以暂时处分阻止修正条文生效吗?本法于23日公布,依法须等到25日才生效。也就是说,在25日前,并不存在一个生效且可以适用的法律。而暂时处分,依《宪诉法》第43条规定,乃是针对「法规范之适用」。那么,对一个尚未开始适用,实际上也不存在的「法律」,宪法法庭怎能用暂时处分暂停其适用?之前行政院所说的「预防性权利救济」,乃是一种法规范生效前的事前审查,在我国《宪诉法》并无规定,大法官当然不能异想天开自行造法,增加法律所无之新型态裁判方式。更何况,本案不涉及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何来「权利救济」?

在大法官释宪时期,大法官偶有自创声请程序与救济的例子。但在翁岳生、许宗力担任司法院院长时期,都致力推动通过繁复的《宪诉法》,将「解释」改为「诉讼」,将大法官会议变成宪法法庭,就是要让宪法裁判走向高度的法制化,让它像个依法裁判的「法庭」,而非司法性质可疑又极度自由的「解释」。因此,现在的宪法法庭假如自行创造裁判类型,根本没有正当性,只会让人觉得大法官们不受法律拘束,恣意用他们的偏好来裁判。

等到修正条文生效,就确定宪法法庭暂时无法评议、裁判。因为依新修条文须有10人才能进行评议,现在只有8位,须等到赖总统补行提名,并得到立法院同意方能继续进行。在此之前,宪法法庭除了裁定不受理之外,暂时停摆。

依法论法,除非大法官们「不计毁誉」,暴冲自创「事前审查」或是「用旧法(无门槛)审理新法(10人门槛)」的怪招,否则目前剩下8位大法官,就是只能裁定不受理,或是让案子搁着。

诚挚建议现任的8位大法官,不要随之起舞。宪法法庭空缺、停摆的问题,要由赖总统补提名并说服立院同意;而不是反过来,让只剩一半数额的大法官勉为其难地帮执政党解决问题。司法自制,才能使政治部门自行对话拉锯,补足大法官的人数。要维护宪法法庭的高度,或许要谨记老子的话:大辩若讷。(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