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宪诉法释宪战 大法官不应起舞(廖元豪)
(本报资料照片)(相关新闻刊A3)
赖总统于1月23日公布了「宪法诉讼法」的修正条文。很欣慰地,他没有接纳某些人的馊主意,说要「拒绝公布」法律。无论多么不喜欢这次的修正条文,总统履践了该作的宪法义务。
然而,他自己做得光明正大,却要陷司法于不义—总统在公布法案之时,额外批示「宜声请宪法法庭裁判」;民进党立院党团更向宪法法庭声请释宪与暂时处分。也就是说,他们认为违宪,但不脏了自己的手,却要宪法法庭下海,就涉己事项进行审查。要知道,大法官「自己审自己的法」是非常敏感的事项,素享清望的8位大法官,真的会如总统所愿吗?
作为一名学者,本人期期以为不可。不管是民进党团或是将来行政院在赖总统指示下的声请案,宪法法庭均应不予受理,不可做成暂时处分,实体上更不该宣告宪法诉讼法修正条文违宪。否则将会逾越法律权限,大大伤害司法公信,宪法法庭再也无法成为定纷止争的价值裁决者。
首先来看眼前的争议:宪法法庭能够以暂时处分阻止修正条文生效吗?本法于23日公布,但依法必须等到25日才生效。也就是说,在25日之前,并不存在一个生效且可以适用的法律。而暂时处分,依宪法诉讼法第43条所规定,乃是针对「法规范之适用」。那么,对一个尚未开始适用,实际上也不存在的「法律」,宪法法庭怎能用暂时处分暂停其适用?之前行政院方面所说的「预防性权利救济」,乃是一种法规范生效前的事前审查,在我国宪法诉讼法并无规定,大法官当然不能异想天开自行造法,增加法律所无之新型态裁判方式—更何况,本案并不涉及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何来「权利救济」?
在之前的大法官释宪时期,大法官偶有自创声请程序与救济的例子。但在翁岳生、许宗力担任司法院院长时期,都致力推动通过繁复的宪法诉讼法,将「解释」改为「诉讼」,将大法官会议变成宪法法庭,就是要让宪法裁判走向高度的法制化,让它像个依法裁判的「法庭」,而非司法性质可疑又极度自由的「解释」。因此,现在的宪法法庭假如自行创造裁判类型(例如所谓的事前审查),根本没有正当性,只会让人觉得大法官们不受法律拘束,恣意用他们的偏好来裁判。
等到修正条文生效,那确定宪法法庭暂时就无法评议、裁判。因为依新修条文,宪法法庭必须有10人才能进行评议,而现在只有8位,案件自然无法评议、裁决。必须等到赖总统依法补行提名,并且得到立法院同意之后,方能继续进行。在此之前,宪法法庭除了裁定不受理之外,暂时停摆。
总之,依法论法,宪法法庭现在不能阻止宪诉法生效,法律生效后也只能等到大法官补足10人以上,宪法法庭才可能继续运作。除非大法官们「不计毁誉」,暴冲自创「事前审查」或是「用旧法(无门槛)审理新法(10人门槛)」的怪招,否则目前剩下8位大法官,就是只能裁定不受理,或是让案子搁着。
勇于任事「为天下先」的大法官们,可能会觉得很郁闷,满肚子见解写不出来。然而,司法本来就是高度节制性的权力,政治性高却又经常抵触民意的违宪审查,更是该用在刀口上。要知道,大法官偶尔裁决政治案件,或许还有亮点。但像最近这样成天被民进党蹭,什么事都要找宪法法庭出马,俨然将大法官当成家臣,斯可忍孰不可忍?司法的权威来自社会信任,请问司法成天赴汤蹈火,让自己愈来愈政治化,能让公众相信其中立客观吗?
诚挚建议现任的8位大法官,不要随民进党党团起舞。宪法法庭空缺、停摆的问题,要由赖总统尽速补提名并说服(而不是施压咒骂)立法院同意;而不是反过来,让只剩一半数额的大法官,勉为其难地帮执政党解决问题。司法自制,才能使政治部门自行对话拉锯,补足大法官的人数。要维护宪法法庭的高度,或许要谨记老子的话:大辩若讷。
(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