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大法官2.0不能再「爱理不理」(廖元豪)
(本报系资料照片)
法律圈以外的读者可能不知道,我国的宪法解释即将有重大的进步:明年的1月4日起,《宪法诉讼法》即将施行,让以往模糊、定位不明的「解释宪法」,正式走向「诉讼」制度。虽然还没有做到制宪者所期待的「司法院为最高审判机关」之地步,但宪法案件的「司法化」程度,日后应该远远高于现行制度。
然而,《宪法诉讼法》却有一个漏洞:一向相当难以捉摸的「受理与否」之决定,将来可能更加「弹性」。如果操作不好,在司法地位本就不算很高的台湾,恐怕更容易戕害人们对司法、宪法的信心,大法官不得不慎。
《宪法诉讼法》第61条1项规定,人民声请宪法审查的案件,必须是大法官认为本案具有「具宪法重要性」才会受理。亦即,就算人民认为权利受到侵害,而且也千辛万苦打到终局裁判,穷尽救济途径,但只要大法官觉得这个案子「不具宪法重要性」,就可以退件不理。而这种「不受理」的决定,人民也没有任何上诉的机会。大法官们说你不重要,就是不重要!
而且,法条文字是「本节案件于具宪法重要性,或为贯彻声请人基本权利所必要者,受理之」,可见「宪法重要性」与「权利保护必要」乃是两个不同的条件。那到底什么案件是当事人权利保障之必要,但却「不重要」呢?是说有些人的宪法权利并不「重要」吗?
此外,第55条对于法官声请宪法法庭裁判,也规定必须是相关法律对于该案件结果有「直接影响」才能受理。可是,到底某个法律是否会影响判案结果,这不是职司个案审判的法官最懂的吗?某个法条若与个案裁判无关,法官闲着没事要来声请裁判干嘛呢?
以往虽然没有这些条文,但大法官对于是否受理以及受理范围,就已经让声请人与法学界感到难以预测。而社会大众也因为抓不到标准,会猜测大法官受不受理根本是出于以下原因:第一,「自己怕事」(困难敏感的案子不想收);第二,大法官自己有兴趣(人民没有声请解释的条文也照审);甚或最糟的「政治考量」(想介入的案子才处理)。
举例而言,2017年,监察院经由人民陈情而行使调查权,发现《党产条例》有违宪嫌疑而声请释宪。这种监察院声请的案件,以往大法官几乎来者不拒,但大法官在《党产条例》声请案却一下子抛弃先例,不予受理。而后来在法官同样认为《党产条例》有违宪之虞而声请释宪时,大法官虽然受理了,却硬说几个《党产条例》中最关键的条文(例如:时效规定不适用、推定党产为不当、不当党产收归国有等),并非「审理该《党产条例》事件所应适用之法律」而拒绝受理。这样做出来的释字793号解释,虽然宣称「《党产条例》合宪」,但真正最核心的争议条文根本没有解释!
相比之下,大法官以往在许多解释中,都以「裁判关联性」为由,扩大了审查范围。把判决不曾援用的甚或当事人没有主张的条文都拿来审查,但释字793却说不理就不理,这种「爱理不理」的作风本身就很伤害大法官的威信。
何况我国的「法律违宪解释」之审查权,是大法官独占的领域。如果人民权利受到法律侵害,大法官却不受理,那全国没有任何一个法院能予以救济。《宪法诉讼法》第61条的立法理由指出该规定乃是袭自德国法制,但德国的「宪法重要性」仅适用于「裁判」的审查,而不适用于法律、命令等「规范」的审查。这显然是抄错条文,使得人民权利保护出现了漏洞。
因此,为了弥补权利保护漏洞并重建司法公信,大法官将来在「法律规范违宪」的声请案中,不应以「宪法重要性」作为不受理之理由。而在法官声请裁判的案件,也应该尽量尊重声请法官对于条文是否有「直接影响」的认定。总之,大法官在这类案件不应有选案裁量,受理与否,只看是否合乎要件。这才是司法护宪者应有的担当。(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