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藐视国会不能罚?(廖元豪)

立法院最重要的宪法职权,就是要监督、控制、问责行政机关。图为立法院第11届立委宣读誓词。(本报资料照片)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一方面每个公民都应该有基础素养,同时也是极为专业的一门学科。不过,政治人物经常依自己的利害关系来对宪法说三道四,立场游移,让人民以为宪法不是法,而是政治游戏。最近有关「藐视国会是否可罚」的争议,就是其中之一:一个落实宪法的制度,居然被部分人指摘为违宪?

所谓「藐视国会」是个比较偏近英美法的用词,它其实就是适用在国会的「妨害公务」行径。它适用在立法院行使宪法职权,而政府官员或其他应配合之人却不予配合,甚至故意杯葛、阻挠立法院行使职权的情况。

一般人破坏、阻碍公务员执行职务,可能会触犯《刑法》上的妨害公务罪,也可能因违反各种行政法规而受罚。例如,卫星电视事业若是规避、妨碍或拒绝NCC索取节目资料,最高可处新台币200万元罚锾。如果一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都可以法律来确保权限有效行使,那立法院为何不能呢?

立法院最重要的宪法职权,就是要监督、控制、问责行政机关;相对地,宪法与大法官解释讲得清清楚楚,行政部门在面对立法院质询、调阅、调查,以及审议法律预算等案的时候,是「向立法院负责」。行政机关对于立法院备询、提供资料,以及参与各种调查程序的要求,均有配合的义务。大法官释字第461号解释论及立法院委员会的质询权,明确表示行政部门官员原则上「有应邀说明之义务」、「不得拒绝应邀」。

多年来立法院并未将这样的「义务」具体化,没有用法律来强制执行各种监督的职权,纯依行政、立法两院相互的信赖来运作。说真的,只要两院互动顺畅,冲突还在立法院「可接受」的范围内,那这样政治解决也没关系。就像过去8年,立法院心甘情愿要当行政院的橡皮图章,自然就不会有「藐视国会」的指控—因为国会是自己把脸凑上去丢的。

然而,在苏贞昌担任院长期间,许多行径明显已经踩到了红线,使得立法院各种监督问责机制都遭到捣乱破坏。其中最明显的就是理歪气壮地反质询、问东答西,使得行政官员向立法院负责的「义务」完全落空。偏偏现在立法院多数已经不是民进党了,当前的官员却还是在学苏贞昌那一套,一直用「顾左右而言他」的手段来对立法委员「妨害公务」。请问诸位备询的首长、官员,在您调查民间企业是否违法时,受调查单位敢这样白目瞎扯吗?您能容忍吗?

民进党与部分人士说「藐视国会」的罚则是侵犯行政权而违宪,这种擡高行政权尊严,却鄙视立法权功能的说法,就是典型双标。我们都记得,当民进党在野,行政、立法两权都落空的时候,就一直叫着国会优先,什么都要国会审议,而且还用「共识决」来卡死行政院;但当民进党只掌握行政却无法掌握立院多数之际(扁政府时期以及现在),就一直贬抑立法权,把各种监督都说成侵害行政权。这种忽而立法优位,忽而行政最大的游移立场,似乎以为全民失忆而且不会 google历史,更贬抑宪法的尊严。

当然,藐视国会的罚则必须有分寸,谨守最后手段性以及比例原则。大法官释字435号解释划定了立委言论免责权的界限,释字585号解释则同时划定立法院调查权的执行手段与框架。如果立法院发动质询与强制调查的范围,限于政府机关/官员,而且处罚还有司法程序加以审查(如:检察官与法官认定,系争事项是否为行政特权范围而可以拒绝),那不太可能违宪。

从世界各国的例子来看,两权相互尊重才是根本,真正动用藐视国会罚则的机率是非常低的。但真正碰到离谱的事件(如英国前首相 Boris Johnson,被认定在委员会调查过程中,误导国会、参与辱骂及企图恐吓委员会的活动,构成藐视国会),国会还是要有确保能够有效执行职权的手段。完全拒绝藐视国会罚则的人,难道是认为行政部门有权以撒谎、缺席、反骂的方式来逃避监督?(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