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出境两年户籍被迁出之荒谬(廖元豪)
台中市府各地户政事务所陆续接到民众洽询有关出境超过2年未入境,而被户籍迳迁出等相关问题。(台中市府提供/卢金足台中传真)
由于疫情因素,许多留学生或在海外工作的台湾人,已经两年没有回台湾。这已是件无奈的事,可是却收到更荒谬、严重的通知—户籍被迁出!
户籍被「迁出」是什么意思?是说没有户籍了吗?或是强迫「被搬家」了吗?还是说,被迁出的人就成了法律上的「无户籍国民」,从而丧失了公民身分,投票、健保等各种权益都消失,而且可以随时被驱逐出境?可是,疫情是人们自己可以控制的吗?国民不是国家的「头家」吗?难道两年没回来,就可以被剥夺这些权利吗?
政府赶紧回应,说「迁出户籍」不是「除籍」,只要回来赶快办理迁入即可恢复一切权利。然而,在法律实际操作上,「迁出户籍」其实和「暂时成为无户籍国民」的情况很相似,对人民造成很大的困扰。尤其是跨国、跨境婚姻的情形。
例如,台湾人王男与越南籍妻子杜女,3年前在台湾合法结婚,两年前至澳洲留学,却碰到疫情爆发。澳洲采取锁国,所以一旦出境回台,就无法回澳洲。于是他们就在澳洲求学、生活、工作了两年。现在却发现王男的户籍被迁出,同时他太太的居留证也无法申请延期。一旦过期,她的居留年限是否就要重新起算?之前居住在台湾的那一年也被取消?
除此之外,这个制度也影响投票权。由于法律规定投票之前4个月必须在投票地设籍满4个月,海外台商因疫情而难以回国,就必须提前回国,或是多跑一趟。在防疫旅馆价格昂贵,检疫期间又耽误工作的情况下,实在是沉重的负担。
我们鼓励台湾人走向全球,到各地发光发热。可是这个「两年迁出户籍」的规定,配合上台湾独有的「权利与户籍绑定」之制度,看来根本是敌视侨民、留学生、出外工作者。
会有这样的问题,首先就是户籍的意义。它原本应该是类似「住所地」的概念,但却异化成为一种变态的存在。《民法》教科书都告诉我们,「户籍地」不是「住所」。试问,台湾有多少人的「户籍」与「居所」、「住所」是完全分开的呢?师大附中学区内,多少「一个门牌号码,N个家户户籍」的现象?每次投票,有多少人要「返乡」投票?那不表示他们的户籍与居住处根本就是分开的吗?请问,户籍在台南,但全家根本都在台北市买房、生活、工作,只有过年或投票才「回」户籍地的人,是否已经违反《户籍法》第16条「迁出原乡(镇、市、区)3个月以上,应为迁出登记」之规定?那为何他们不会「被迁出」?
很多权利其实并不是以「设户籍」为要件,而只是为了方便而用「户籍所在地」来区分管辖机关。但实际操作结果,却反而变成以「户籍」、「国籍」为要件。例如,一个外籍配偶待在台湾照顾家庭、孩子,台籍老公在海外两年被迁出户籍,她的居留证就无法延期?要被当成逾期居留?甚至说得更严重一点,如果她老公在海外过世(真的被除籍),她是否就无法申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条例》中的各种扶助、津贴?
根本解决之道,当然是修改有违宪之虞的「两年强制迁出户籍」之规定。在此之前,至少各主管机关不要把「被迁出户籍」解释成「未设籍」,别影响人民的权利。真的没办法,就请无所不能的防疫指挥官,引用《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7条的帝王条款,做一点好事,暂时不要对因疫情而滞留海外的人「迁出户籍」吧。(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