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逾2年户籍迁出者 所得税及地价税保障权益

(财政部针对新冠肺炎影响无法返台者的所得税的因应措施。图/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

有关近日外界关注受疫情影响,超过2年未入境之海外国人,经户政机关迁出户籍,所涉所得税及地价税问题,财政部说明如下:

一、因疫情影响跨境移动,引发个人综合所得税居住者与非居住者身分认定疑义

依所得税法第7条及本部101年9月27日台财税字第10104610410号令规定,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居住者)之认定,系以在我国境内有无户籍及居住天数为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我国居住者,应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并适用5%至40%累进税率:

(一)在我国境内设有户籍,且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合计满31天,或在境内居住合计在1天以上未满31天,其生活及经济重心在我国境内者。

(二)在我国境内无户籍,于一课税年度内在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

近期各国政府因应COVID-19疫情纷纷采行边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强制检疫等措施,企业亦配合要求员工居家或异地办公,以落实防疫政策,减缓病毒传播,因而可能改变跨境移动或工作者于疫情期间停留或履行劳务工作地点,引发在我国境内居留天数认定个人居住者身分疑义。

考量各国政府或企业采行相关防(检)疫措施倘属紧急及具暂时性质,不宜因而改变个人关于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分认定,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于适用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时,将就个案事实从宽处理。纳税义务人倘对于身分认定尚有疑义者,建议可按以前年度申报方式先行申报,于稽征机关有查核需要时,就其个案情形提供相关事证以供认定。

二、因户籍被迁出所涉自用住宅用地地价税问题

依土地税法第9条、第17条及第41条规定,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2‰)课征地价税,需符合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无出租或供营业用,及面积限制等要件,并于开征4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申请者,自申请之次年开始适用;又适用该特别税率之原因、事实消灭时,自次年起恢复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

上开要件有关设籍部分,不以土地所有权人「本人」于该地设籍为限,倘其配偶或直系亲属设籍,亦可按2‰税率课征;另经核准按2‰税率课征者,倘因故迁出户籍而无人设籍,依规定系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税率,当年仍可适用2‰税率,倘其迁出户籍之次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权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之一再迁入户籍,符合自住条件,并重新申请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经地方税稽征机关核准者,该迁出户籍之次年地价税仍可适用2‰税率。

举例来说,原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之土地所有权人(同设籍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回国致户籍于110年2月1日遭迁出而无人设籍该址,当年仍可适用2‰税率,倘于111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权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之一再迁入户籍,符合自住条件,并重新申请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经地方税稽征机关核准者,111年地价税仍可适用2‰税率,对当事人权益不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