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股利所得税改 宜照顾小股东及中低所得者权益

总体而言,此次税改方案,促使个人股利所得最高税负由49.68%降至40.8%,内外资股利所得税负差距由16.08%降至4%,两税税率差距缩小,这几项改革大致符合社会期待。此外,财政部亦提高综所税三项扣除额,减轻中低所得者所得税负担,同时删除综所税45%税率级距,有助于高阶人才回流,值得肯定。

然而进一步细究股利所得课税新制所推出的甲案定率免税及乙案二择一制度,甲案为定率免税,符合量能课税精神,所得愈高者缴愈多税,符合租税公平,但对原本有退税机会的小股东较不利,不但失去抵税权,税负还会增加;至于乙案可提供低所得者(所得税率在20%以下者)抵减税额,并提供高所得者分离课税选项,可说是各自有适用的所得族群。因此建议不妨三案并陈,让民众根据自己的所得状况择优使用:甲案部分免税,乙案A并综所税享抵减税额,以及乙案B分离课税,以使不论贫富之投资人均受惠。

再来针对甲乙两案股利所得税改方案作细部分析,甲案采股利所得之37%免税,其余并入综所税计算。在所得税率20%以下族群,甲案税负负担均较现行半数扣抵制度增加3.28%-11.5%,对低所得者不利,故外界以支持乙案较多;但仔细分析乙案,乙案A与甲案最大差别主要为提供所得税率20%以下族群抵减税额,维持退税权益,但与现行税制比起来,乙案A对所得税率20%以下族群的税负负担分别增加2.4%-4.7%,比起103年前全额扣抵税制相比,税负负担更是大幅增加9.2%-13.2%,对所得税率20%以下低所得族群仍是税负负担加重。而且乙案A在所得税率30%族群税负级距大幅增加(0%-20%税负每级距增加约4%-6.4%,但20%-30%此一级距税负增加8%-11.6%),对中所得者亦不公平。再来看乙案B的单一税率(26%)分离课税,实际税负40.8%,有利于所得税率30%以上中高所得族群,对低所得者亦不算有利。

审酌税改方案在财政部税改简报中,将此次税改定调为「符合社会各界期待之全民税改」,改革3大主轴其中之一为「减轻薪资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税负」,如欲达成低所得者税负应较104年为轻的目标,目前视为低所得者最适方案之乙案A,扣抵比率为8.5%且扣抵上限限额8万元,建议应提高可扣抵税额比率至10%-12%(因营所税税率将由17%提高至20%,如维持营所税20%扣抵减半精神,应提高可扣抵税额比率至少10%起),并且取消每一申报户上限限额(现行方案并无扣抵金额上限),乙案B的单一税率也能自26%再微调降至25%,则可进一步降低内外资税负差距由4%至3.2%,避免内外资课税不一的效果更佳。如此一来,甲乙两案中较适合低所得者选择之乙案AB两种选择,皆能有效降低薪资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税负,相信可避免各界劫贫济富之疑虑,确实达成符合社会各界期待之全民税改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