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对中低所得者不利?会计师举例试算 驳「劫贫济富」

财政部税改。(图/记者林昱均制)

记者赖亭羽台北报导

财政部提出税改方案,希望能缩小内外资股利税负差距、平衡股利所得与各类所得税负及简化税制;然而对中低所得者而言,不论是甲案的「定率免税」、或乙案的「合并计税税额扣抵」与「分开计税」二择一,皆因以简单数字概算营利事业阶段股东个人阶段合计缴纳的税负较旧制为高,让外界难免有「劫贫济富」的解读。对此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投资部副营运陈志恺举例分析,认为本次税改对中低所得者来说,仍有其衡平性。

陈志恺指出,营利事业可能因适用停征、免征或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所得额、加成或加倍减除之成本费用或投资税额抵减而系课征基本税额,并非一般税额。他举例,若100元税前净利,旧制需缴纳12元基本税额,税后净利88元分配个人,可扣抵税额6元,股利总额94元,假设适用之综所税税率5%,其应纳之综所税-1.3元,整体税负10.7元;若是新制,同样缴纳12元基本税额,税后净利88元分配个人,其在综所税税率5%及乙案下,应纳之综所税为4.4元减除可扣抵税额7.48元(=88*8.5%),计-3.08元,整体税负8.92元,比旧制还低。

陈志恺进一步解释,旧制中的股东可扣抵税额,可能因超过规定限额而未能依盈余分配比率全数分配。再举100元税前净利为例,旧制缴纳17元营所税,税后净利83元分配个人,假设可扣抵税额因超限而仅能分配4元,股利总额87元,其在综所税税率5%之适用下,应纳之综所税0.35元,整体税负17.35元;新制中,缴纳20元营所税,税后净利80元分配个人,其在综所税税率5%及乙案下,应纳之综所税为4元减除可扣抵税额6.8元(=80*8.5%),计-2.8元,整体税负17.2元,仍旧比旧制低。

陈志恺表示,以上如再考虑税改方案调高综所税之标准薪资身心障碍三项扣除额,可使中低所得者实质受惠,以及中低所得者原适用21%、13%及6%之税率,于104年课征所谓富人税,将综所税最高税率调高至45%前,已自99年起分别各调降1个百分点,而为20%、12%及5%情形。他认为,本次税改对于中低所得者之影响,应有其衡平性,并非全然「劫贫济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