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税捐资讯自动交换制度 能否实现所得重分配

我国今年9月1日起正式启用税务用途资讯自动交换机制(下称资讯交换制度),并与澳洲日本进行第一波交换。「税务用途资讯自动交换机制」,是由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创建的多边交换制度,让世界各国公部门互相交换税务资讯,使各国税务部门能够确保境外帐户被正确申报。OECD秘书长Angel Gurria于2020年7月1日表示:「鉴于各国在COVID-19的危机中急于筹措收入,一个无处藏富的世界遂至关重要」。

我国目前已和33个国家签署协定,希望能使国人海外金融帐户全面透明化,打击利用海外金融帐户进行脱法避税或违法漏税的行为,不仅能增加财政收入,也可实现税捐所得重分配功能。第一波资讯交换已于今年9月与日本、澳洲进行,增加的税捐收入更预估新台币135亿。然据笔者观察,纵使资讯交换制度立意良善,但可预期其成效仍相当有限,以下就两大方面进行分析

一、个人综合所得税仅就国内所得课税(兼论最低税负

我国「所得税法」就个人综合所得税(下称综所税)采属地原则,也就是仅就境内所得课征综所税,境外所得不课税。为了「弥补」此一财政缺口,我国另以「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课征最低税负,当基本所得额(可大致理解为应税、免税及非税所得的总和)逾新台币(下同)670万元的部分需课征20%的基本税额。

然而,在最极端例子下,如我国人民甲境内应税所得达670万元,依所得税法需被课征高达逾180万元的综所税;而我国人民乙境外所得670万元,但因为是境外所得,所以不需课征我国综所税,也不需要缴纳我国基本税。最终,两者的税额有180万元的遥远距离,这样的税制说不上合理,但造成的财政漏洞也深不见底。

二、永不落日的研发支出税捐优惠

为扶持产业发展及成长,我国分别定有「产业创新条例」、「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及「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而此三大条例的共同特色即税捐优惠。所谓税捐优惠,简单来说是国家为了奖励或鼓励人民行为或不行为,而给予税捐负担的减免。例如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5条 及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第5条,分别就不同的产业或给予不同之申请门槛,就企业的研究发展支出费用,得以抵减企业的30%甚至50%所得税额,其目的在增加企业投入创新研发活动诱因,期许未来研发成果转换成营业额后,能增加税收

拥有相同负担能力之人应该负担相同税捐义务,此为税法上的 「量能课税原则」。然而前开研发支出税捐优惠逸脱了量能课税原则,成为例外状态,虽对于经济政策的推行可能有短期立竿见影的效果。但长期施行的结果,恐将形成造税捐负担不公平的状态。故立法者在三大条例都明定了落日条款。然而,囿于经济发展政策考量,前开优惠每逢落日就会开启延长程序,例如原订民国(下同)108年12月31日失效的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已被修法延长到118年12月31日;而预定于111年12月31日失效的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已有草案更名为「生技医药产业发展条例」,并延长至120年12月31日;即将于113年5月19日失效的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5条,预期也将开启修法延长程序。

综合前述两大点,个人综所税的属地原则与永不落日的税捐优惠,前者使国人习于藏富海外,后者使企业惯于长期依赖,两者不仅均致财政收入缺口,税捐负担不公平状态的常态化也使得所得重分配效果荡然无存,恐资讯交换制度也难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