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个人CFC课税制度 对境外公司与OBU帐户影响评析

在现行台湾的课税制度下,境外公司仅就台湾来源所得课税,取自台湾境外的所得,不管是投资收益或经营利润,均无须在台湾缴税,而境外公司多设立在免税天堂,当地亦不课税,导致设立境外公司在台湾开立OBU帐户进行资金管理,有很大的租税诱因,在过去的2、30年间,这样的规划方式被广泛使用,而OBU帐户的管理业务也成为银行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

在境外公司搭配OBU帐户的资金管理模式下,因为境外公司本身的所得不课税,必须等到境外公司将资金自OBU帐户汇入个人帐户的时候,个人才有海外所得课税问题,或是实质课征个人股东赠与税的问题,所以过去国税局比较少将OBU帐户列为稽查重点,而是将关注的重心放在个人帐户上,当发现个人帐户有资金来自OBU帐户的时候,才会去进一步了解OBU帐户的资金往来。

然而,在个人CFC课税制度实施后,这样的税捐稽征实务可能有所转变,因为在个人CFC课税制度下,境外公司的获利即使不分配,也要按照持股比例设算个人股东的CFC所得,并同海外所得课征最低税负。换言之,资金还在境外公司的OBU帐户的时候,就已经有个人海外所得课税问题,这可能使得国税局有诱因去针对OBU帐户的资金往来进行调查,以厘清个人股东是否有漏报CFC所得的情况,而无须等到OBU帐户的资金汇入个人帐户后,才启动调查。

此外,在申报个人CFC所得时,依规定须检附境外公司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的财务报表、持股结构图与持股变动明细等,这些资料虽为所得税而生,其影响力却可能扩及其他涉税事项的查核。例如,境外公司的财务报表,不只反映了OBU帐户的资金,其他由境外公司持有的资产,不管是股权或是不动产,也都会揭露在财务报表上,如此一来,个人借由境外公司持有的境外资产,在遗产税申报上的透明度就会增加。

再者,透过持股结构图可以了解境外公司背后的股东身分,如果股东的年纪很轻,在台湾又没有申报所得,那么取得股权的资金来源,可能就会是国税局调查的重点。而持股变动明细则会揭露境外公司的股权异动,若为有偿移转,是否产生个人海外财产交易所得须要课征最低税负?若为无偿移转,是否须要在台湾申报赠与税?换言之,个人CFC所得申报文件的提供,不仅可用于个人CFC所得的审查,更可能进一步影响到遗产税、赠与税或是其他个人海外所得的查核。

个人CFC课税制度的实施,对于现行以境外公司搭配OBU帐户的资金管理模式可能产生冲击,不仅国税局将有诱因直接查核OBU帐户的资金往来,另外借由个人CFC所得申报文件的取得,也将使得个人透过境外公司持有境外资产,或是借由境外公司股权移转进行资产传承的税务透明度大增。距离2023年个人CFC课税制度正式上路大概还有半年时间,若能尽早进行评估与调整,或可避免不但无法节税,反而增加税务风险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