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惠普与广明之反托拉斯诉讼评析
此涉违反垄断法之民事案件,相关讯息,广明除依证券交易法刊登于公开资讯观测站外,亦发出声明,批评法院判决内容,包含指责联邦地方法院无管辖权、美国司法部或台湾公平会均认广明未违反垄断法、广明从未与惠普有直接交易等等。不过,广明的声明未提及早于2015年、2017年,曾被欧盟执委会和法院以类似事由裁罚过。姑不论事实真相为何,有待广明上诉后联邦上诉法院判断,就诉讼策略或法律演绎,广明和判决结论都有可评议之处。
就广明来说,本次战场在美国,并由陪审团来判断事实。美国人组成的陪审团,可能会基于维护国家利益,敌视外国厂商侵害本国权益为由,心证上受有影响。况且,类似专利、营业秘密之诉讼,原告厂商透过选择法院来影响胜负者,早已是法界公开秘密,以专利诉讼来说,东德州联邦地方法院就是起诉大热门,连去年大立光提告惠普都特别选在这里。对广明来说,在美国应诉,某程度上就失去地利及人和。此外,欧盟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广明违反欧盟垄断法后,本案判决的时间点尚属密接,美国法院虽与欧盟属不同体系,多少是否会受到影响?广明是否又失去天时?同案被告除了广明外,还有SONY、TOSHIBA、PANASONIC等等大厂,或许考量天时、地利、人和均有所缺,所以都与惠普达成和解了。
广明声明提及未与惠普达成和解,除自认清白外,也指述惠普提出和解金额太高。然而,和解本是双方开价谈判磋商,而惠普金额究竟如何之高,与本次联邦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金额,应该仍有落差。不过,惠普是否在二审有十足把握维持相同赔偿数额呢?若否,有必要持续强硬对仗下去吗?此外,广明之所以要负担此巨额赔偿,是由于除了广明以外的厂商均已与惠普达成和解,而损害赔偿基数之计算,如果由广明来背其他已和解厂商的锅,是否合理呢?美国法院依违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论总损害额之三倍,扣除其余厂商已给付之和解金后,仍是天文的数字。
不过以台湾来说,法院很少会同意原告全额损害赔偿请求,就算是三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因非属法定三倍,也很少量到上限,多半会以情节重大、裁量权加以酌减。未来双方若无法在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达成和解,就算让惠普拿到胜诉判决,恐怕之后要来台湾声请法院裁定认可,法院是否会全盘接受美国法,任由惠普执美国的天价判决主文来执行广明的财产,倒也未必。
胜兵先胜而后求战,广明如何在诉讼胜败之上,采取赢的策略,才是关键。亦即,随着诉讼的进展,如何察觉局势及调整和解金额,广明的策略仍有改进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