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谈「异地备援」之潜在诉讼风险
首先,所谓「异地备援」,系指在另一地点备份与建立重要的资料、伺服器以及工作机能等,以免因天灾事变等灾难造成重要资料损失与工作、服务之中断。得具体分为三大类暨十大架构,前者包括人工运送媒体资料、硬体自动抄写功能和软体自动抄写资料。然本文仅以软体自动抄写资料为限进行讨论,乃指包括资料抄写软体线上即时备援以及资料库记录档线上即时备援。前者系指资料抄写软体架在作业软体之上,透过拦截IO方式将资料传送到异地端,相较于硬体方式较有弹性,可提供一对多的方式,并支援Block Level同步或非同步抄写,运作时约影响伺服器效能百分之五到十。至于后者,则指资料库本身有提供纪录档备援方式,惟仅可以保护资料库本身的资料,无法保护到其他OA档案或Web资料,因此备援中心需采购另外一套资料库软体。除此之外,尚有「委外代备援」,也就是透过委外的方式进行资料备援,举例如:宏碁电子化资讯管理中心。
假设位于A地的甲科技业者拥有乙、丙、丁、戊、己等五座厂房,其为了因应各种天灾、地变、停电等重大突发性事件,以免公司遭受巨额损失。故在数年前即向庚要求授权使用庚之软体自动抄写资料类为主的异地备援系统,抄写后的资料随即传至B地的资料中心做妥善看管,并也设置专供中心使用之发电装置。由于甲与庚当初签署的软体授权契约仅限于抄写后资料作异地备援之用。基此,这似乎成为契约上漏洞。庚后来起诉请求甲需给付(除乙厂外之另外四座厂)未经授权人同意而使用软体于丙、丁、戊、己厂供作自动抄写资料之不当得利和授权费用部分。按契约是就当事人利益、损害与可能发生的风险所作的一种分配。其解释原则,系以主观说、客观说及以文字为准之解释为原则,再辅以契约目的、契约文字、交易习惯、磋商、事后履约过程等各种解释要素。所以,不管系争软体授权契约究采「列举式」或「概括式」的解释方法,皆会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换言之,倘采「列举式」者,则依民法第98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辞句。」来做有利于甲之解释,推定软体不专用;但反之亦然。
最后,或许吾人可从「异地备援」系统本身存在的目的解释之,其希望达到的效益,诸如:可达到集中式的备份管理、一方停机一方接手、多方停机一方接手、提供同地暨异地之双重备援服务及一方停机各地(异地和同地)接手等。也就是,纵使庚起诉主张系争契约非属「概括式」授权契约,惟从「系统」本身目的出发,系争软体即已内化成「系统」的一部分,两者密不可分。更何况,异地备援之目的,乃系确保企业所有资料之完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