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绿色金融商品的投资风险揭露

太阳光电在传统银行融资管道之外,逐渐发展出新兴筹资模式,例如透过网路平台认购太阳能面板,在国内资本市场已蔚为风潮。图为台电澎湖智慧电网。图/本报资料照片

历经各方关注108年度再生能源电能趸购费率,终于在农历年前拍板定案。因为政策不确定性而暂时观望的产业与金融市场投资,乃至于离岸风场专案融资进度等,应可望在费率底定后重新启动。确实离岸风电技术复杂与资本密集之特质,加上国内金融业对其相对陌生,因此过去一段时间以来投融资风险不断地被搬上台面讨论,就是希望更能掌握离岸风电之风险全貌,以研拟可能的相对应措施。

相较之下,目标分配占比较高的太阳光电,撇除全球模组价格剧烈波动的不确定因素,国内金融业尚能掌握相关成本资讯,评估技术也较为成熟,机构投融资风险似已在合理控制范围。也因此在传统的银行融资管道之外,逐渐发展出新兴筹资模式,例如透过网路平台认购太阳能面板,在国内资本市场已蔚为风潮,但问题是投资大众是否清楚其所购买商品之潜在风险?

认购太阳能板概念上类似欧洲风行许久的「公民电厂」,系将太阳能电厂包装成小单位商品,通常以一片太阳能板为出售单位,投资人缴付相对应金额后取得光电设备所有权,重点在于其所附属之售电给台电公司的权利,借以按期获得售电收益

当然实务上拥有一座光电厂绝非只有购买面板如此单纯,包含从设计、施工到维运,以及向能源局完成设备登记、与台电签订电能购售契约、协调厂址租借等繁复作业细节,往往让有意参与绿电投资者因此望之却步。而市面上的网路认购平台,就是强调全程代为管理,投资人无须对电厂运维亲力亲为。其理念近似于金融科技与共享经济之结合,透过平台募集小额资金挹注电厂,让投资大众得以轻松共享绿能收益。

尽管各平台皆标榜在无风险事件发生的前提下,投资人得于未来20年间以固定费率赚取电费收益,但实际上各个平台所设计的架构仍有些微差异,主流模式大致上可区分为租赁、买卖及售后租回等三种类型。租赁模式系由平台业者媒介投资大众向电厂承租面板,同时收取管理费用以确认与监管电厂申设进度,但电厂本身仍持有面板所有权。另外两类型的面板实质所有权人则为投资人本身,换言之电厂所有权已分割移转,平台业者系透过代收付与合约管理制度,扮演媒合代管运维角色。惟于售后租回架构下,平台业者售出面板之同时向投资人租回,因此系以承租人身分负责维护电厂,此与买卖模式中平台业者被赋予之委托管理角色又略有不同。

现阶段多数讨论仍偏重于认购太阳能板之投资报酬率,能否达到如平台业者标榜之预期水准,端视电厂日照量是否充足、运维能力高低等。但更须留意的是绿电「看天吃饭」之高风险特质,若遭遇如风灾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灾害,电厂抗灾能力如有不足,最严重状况将可能导致投资瞬间化为乌有,恐将衍生更多投资争议

须知前述主流模式除租赁外,太阳能板所有权人仍为投资人本身,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扣除保险赔付后之投资损失,平台业者是否共同承担尚有疑虑。因此如有不可预期之风险,衍生投资减损有关争议应循何种途径处理仍待研议。此外,尽管平台皆强调已投保产物保险以降低风险,但保障幅度、能否全额偿付并未明确揭露,投资人无法从公开揭露资讯中窥得全貌,遑论投资决策前了解掌握潜在风险。

曾有论者建议纳入证券商品之规范,确实此类投资与证券化相似,亦即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加以整合包装,并切割为小单位商品向投资人出售。惟此类投资之购买标的为太阳能板,而非购买「证券交易法」所定义之有价证券,且交易架构并不符合「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或「不动产证券化条例」之有关定义,如遇投资争议恐难以适用证券化商品相关法规。至于其他近似模式还包含群众募资、基金平台、网路借贷等,然而群募、基金平台并无涉及管理维护或风险处理,与资金媒介也有所区别,是以该些募资平台之适用法规亦恐难以完全套用

2015年苏迪勒、2016年尼伯特台风皆曾酿成国内光电案场巨额损失,自此之后虽较为少见,此固然与国内电厂抗灾能力逐步强化有关,但平心而论近年尚称风调雨顺,少有强烈风灾侵袭也是灾损较少主因。惟依据中央气象局统计,每年约有3至4个台风侵台,面对无法预知的大自然仍需抱持谨慎态度,针对绿电投资商品之可能风险,尽早厘清有关法规架构与争议解决机制,以使我国绿色金融之推动环境更臻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