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投资印尼设立外商企业PMA

政府的新南向政策投资东协10国列为鼓励投资之重点,惟东协10国并非单一市场,尤其是各国法律、文化、风土人情差异甚大,欲前往任何一国投资,都不能倚赖曾经投资其他国家之经验,不仅应做好商情搜集,亦应就该国之最新法律进展政经情势进行尽职查核 ,在投资机会与风险之间取得一定的平衡,切勿仅着重在机会一方。本文将概述外资投资印尼之最新法律进展,供国内企业投资之初步认识。

在印尼,外商投资企业通称为「PMA Company」,依据印尼2007年第25号资本投资法律,是有限责任公司。PMA公司的设立,须取得BKPM的核准,BKPM类似我国的投审会。

一、PMA公司的特质

PMA公司与一般的印尼国内公司(通称"PT Biasa"者)同受印尼公司法即2007年第40号法律的规范,然而,PMA公司另外还受到BKPM命令不成文政策的规范,因此,外国人投资设立PMA,一定要能掌握住该等不成文规范。

二、营业项目

PMA公司只能经营其受核准之营业项目,何种营业项目可以被核准,在印尼是受到高度管制的,而且外资想要经营的营业项目,影响外资能拥有多少股权;换言之,不仅有外资能否取得控制权问题,还涉及外资是否一定要邀请印尼籍股东一起合作的问题。以医药产业为例,从事药品制造,外资持股上限为85%,而药品批发、经销则禁止外人投资,主管机关除BKPM外,尚有卫生部,及其下级机关印尼食物及药品监督署。

PMA公司的营业项目必须符合以下两要件

(a)须为在「印尼业务领域分类标准」 ("KBLI")里有记载之项目,且须参照「2014年总统第39号命令对封闭式和开放式业务部门投资之表列要求」,这其实是投资之负面表列清单)。KBLI就各种商业活动给予分类号码,负面表列清单则记载外人投资之限制。

(b)通过BKPM及法律人权部(Ministry of Law and Human Rights ("MOLHR")之核准。

三、投资计划

印尼官方审核外人投资,会要求投资方提出投资计划。就投资计划,会以其投资计划中设定的产能与营收,而认定外资应投入之股权资本和借贷资本数额。印尼官方的认知是,如果投资计划中的产能与营收愈高,那么BKPM会认为较高额的资本投资是必要的。

设立一 PMA公司的最低资本总额必须至少为印尼盾100亿(约为美金80万元),最低实收资本额需为印尼盾25亿,此为单一营业项目所需之资本额,惟BKPM会实际审核投资计划内所载的产能及营收等资讯,而对设立资本额提出意见。

BKPM 新政策

对于PMA公司的营业许可,BKPM 近来有一新的、不公开、不明文的政策,亦即,PMA公司可以直接向BKPM申请或取得所需的营业许可而不必完全的实现、投入其投资,亦即以书审替代实质投资。换言之,以往BKPM的审查较为保守,需要看到投资已被实现。

现在的BKPM着重下列项目:

1.该PMA公司之净资产高于印尼盾100亿,此必须有资金到位证明。低于该金额者,BKPM会核发一个「1年期临时营业许可」,并在该许可上载明PMA公司须于1年期间内达到净资产或年营收至少为印尼盾100亿之要求,且应申请变更营业执照以取得永久的许可。

2.年营收需高于印尼盾500亿。此虽可能对于一家PMA公司而言在第1年难以完成的目标,惟BKPM仍会要求PMA公司出具财务报告,呈现出该印尼盾500亿之营收已达成之情形

四、印尼常驻董事

印尼公司法对于董监经理人并无住居要求,但印尼主管机关在过去4年之间相当盛行要求PMA公司须有至少一位董事是常驻印尼、有全权营运PMA公司权利之人。所谓「常驻」,可以是外国人在印尼拥有工作许可者,或印尼本国人。

五、控股公司

基本上,印尼法下并不承认所谓「控股公司」或「单纯投资公司」,因此不论是PMA公司或印尼国内公司,皆必须有实质的营业活动,不能单纯持有他公司股权而已。

不能以控股公司设立PMA对于外资而言,相当不习惯。过去外资常使用「业务管理顾问业-备注:投资公司」作为类控股公司,现在则有一定的困难度,因为BKPM要求须实地报告业务管理顾问活动为何,并要能说服BKPM确实能经营业务管理顾问业。据雅加达律师团队的经验,最近BKPM已经不再接受以往备注的「投资公司」营业项目,惟据悉,BKPM潜藏着许多不成文的政策,类如20年前的中国,言下之意,当事人想要尝试,亦有成就之可能!

然而,设立控股公司或类控股公司除非有特别考量,否则应特别注意该安排于税务尚有相当不利之处。有控股公司即有受控公司,在印尼有众多营业项目不得由纯外资进行,故该受控公司多为合资公司。控股公司自合资公司所收受之股息服务费、利息或权利金,依印尼税法课征25%所得税。因此每100元,控股公司须负担25元之税额。此外,为分配税后利润75元,另会针对股息扣缴20%之税额(假设与印尼之间并无税务协定之情形)。因此,控股公司之架构下,税率将高达40% (25%+75%*20%),显然于税务角度而言相当不利。

上述投资设立公司之概述可知,举凡投资架构、营业项目、资金准备等,充满各种配置可能性,也潜藏各种不成文政策,投资前应充分与律师、会计师就法律、税务层面加以讨论规划,以确保成功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