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绿色金融也面临创新与监管的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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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可以创造新的金融工具、提供更多元的资金渠道,借以带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但金融创新如未有相对应的监管配套,且若商品设计不良或行销不当,恐损及投资大众权益;过度监管又怕增添业者遵法成本,阻碍创新思维。因此,如何在创新与监管之间取得平衡,长久以来一直考验主管机关与被监管业者。只不过向来是金融科技必须面临这个两难抉择,过往几乎无人将其与绿色金融连结,但随着国内绿色金融日益兴起,这个问题似乎也逐渐浮现台面

确实历经新冠肺炎疫情,经济活动停摆导致传统能源需求骤降,唯独再生能源逆势上扬。尤其台湾2025年绿电20%的目标未被疫情所动摇,但绿电专案如何筹措资金仍是一大难题,亦为国内绿色金融后续发展重点,譬如民间业者就呼吁金管会的「绿色金融2.0」方案应纳入绿色融资平台。实际上,随着对再生能源的风险辨识度日趋提升,近年来绿色金融服务或商品已渐获市场青睐,不论是绿电专案融资,或资本市场上的绿色债券都相当普遍。甚至将偌大的太阳能电厂切割成小单位,置放于网路平台提供给个别投资人小额认购,更堪称台湾独有之绿色金融创新模式

此类集资模式结合公民电厂理念与金融科技内涵,电厂可借由网路平台募集资金,投资人也能共享绿能收益,应当值得鼓励推广。惟投资必然有风险,且由于其跨产业、跨领域特质,却让一些潜藏问题或风险陷于无从监管之窘境,将不利于投资权益的保障。

须知太阳能电厂营运动辄15至20年,期间唯一固定的,是电厂得按照公告趸购费率将所发的电卖给台电,至于发电量因受场址选择、日照强度,以及后续电厂运作与维护品质等复杂因素而浮动,因而很难保证发电度数与售电报酬。然而,市面上却有业者为吸引市场目光,强调投资期间可获固定收益,投报率甚至高过8%,与一般估计的4%至5%落差不小。

届时投报率若不如预期而引发投资争议争端处理机制为何?是否有专责处理机构协助投资人争取权益?更别说太阳能电厂还得担心风灾毁损,尽管案场皆要求投保产物保险,但仍有自付额或赔付上限等问题,投资人能否在认购前,借由网路平台所揭露的资讯完全了解?若修复成本已高于面板残值,投资人能否选择终止合约?事实上,多数问题目前尚无具体答案。

其实前述问题的症结,在于认购太阳能板能否视为金融商品纳管?由于此类网路集资平台的经营主体多为租赁业能源技术业者,而非金融业,主管机关自然不是金管会。故难以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要求平台业者承担商品资讯揭露义务,以避免不实或不当之劝诱及销售行为;亦无法透过「金融消费评议中心」,以诉讼方式较快速、有效地解决纷争

有鉴于此,如欲对认购太阳能板的投资人发挥最大的保护功能,理应修订相关法令,将此类业务比照金融商品监管,惟缺点是才萌芽的绿色金融创新集资模式,恐因为法遵成本提高而胎死腹中。若对此有所顾虑而选择依循现行规章,则至少应该思考如何就投资权益保障不足之处予以补强。

例如可考虑透过同业自律的方式,由主管机关邀集平台业者协商,就资讯揭露格式与内容取得共识并自我约束,之后再评估是否需要进行法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