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反托拉斯法】惠普v.广明
▲广明遭惠普控告反托拉斯案,须支付超过整间公司资产总额的天价赔款,引发议论。(图/记者汤兴汉摄)
2009年美国司法部针对国内各家企业(包含外国公司),进行不公平竞争的调查,当时广达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广明光电经调查后未被起诉,但2013年10月,惠普公司对东芝、Sony、日本电气、松下、蒂雅克、三星及广明光电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指控前述七间公司涉嫌操控销售给惠普的光碟机价格。
无刑事责任却有天价赔偿?
除了广明以外的其他被告,都陆续在2018年左右与惠普和解,只有广明坚持不让步。本案一审陪审团裁决的损害赔偿金额为1.76亿美金,其后惠普再向法院声请修正判决,请求金额为损害额三倍扣除已取得和解金的数额,2020年获准。
2020年判决出炉后,广明大动作发布声明,除了抨击惠普和解金过高显非善意外,也坚持广明没有操纵价格,拒绝与惠普和解。但就在12天后却案情大逆转。6月18日,广明与惠普宣布和解,和解金额基于保密协定不公开,惠普则撤回对广明的诉讼。
台湾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对主张要求的证明程度是不一样的,刑事案件基本上必须达到「无合理怀疑」才可以,民事案件中则使法院产生「确信」即可;美国法律制度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同样也有类似的区别规定,因此即便广明被司法机关认定没有刑事责任,仍然可能面临民事的损害赔偿。
事实上,这并不是台湾企业第一次在美国违反反托拉斯法。2010年,面板厂商三星、奇美、彩晶、华映、LG和友达,在美国遭司法机关指控垄断面板价格,三星率先转作污点证人,其他公司也陆续认罪协商,只有友达坚持打官司到底。最后,友达当时的副董事长、业务副总被判最重刑期3年,其余公司主管也都被判刑。
友达前董事长陈炫彬事后表示,当时友达的主管(包含其本身),并没有充分了解美国反托拉斯法规范的定义,因而认为友达并没有违法,董事会决议不认罪协商。
美国的反托拉斯法除了部分定义和台湾相关法律概念不同,可能导致误判情势之外,联邦反托拉斯民事案件的被告彼此间并没有求偿权,也就是最后未和解的被告可能要承担其他已和解被告的责任,并且对已和解被告没有求偿权,对台湾公司来说,这些不同于台湾的规定都有可能让案件最后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因此,在外国面临诉讼案件时,必须寻求专业协助,清楚了解该国法律规定,审慎评估可能面临的风险,才能做出最正确且适当的判断。
假设事件依原来的发展,惠普取得对广明请求损害赔偿的确定判决,惠普能不能到台湾来执行广明在台湾的财产呢?
原则上,如果要在台湾强制执行外国确定判决,应向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之法院)请求宣示许可外国法院的民事确定判决强制执行,我国法院再就该外国法院确定判决有无违反《民事诉讼法》第402条各款情形为判断。如法院最后认为原告有理由,则以判决宣示许可外国法院的确定判决之执行,且强制执行的范围应以该外国判决内容所载之范围为准,不可擅自变更。(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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