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反托拉斯法】惠普v.广明

广明惠普控告反托拉斯案,须支付超过整间公司资产总额天价赔款,引发议论。(图/记者汤兴汉摄)

2009年美国司法部针对国内各家企业(包含外国公司),进行不公平竞争的调查,当时广达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广明光电经调查后未被起诉,但2013年10月,惠普公司东芝、Sony、日本电气松下、蒂雅克、三星及广明光电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指控前述七间公司涉嫌操控销售给惠普的光碟机价格

无刑事责任却有天价赔偿?

除了广明以外的其他被告,都陆续在2018年左右与惠普和解,只有广明坚持不让步。本案一审陪审团裁决的损害赔偿金额为1.76亿美金,其后惠普再向法院声请修正判决,请求金额为损害额三倍扣除已取得和解金的数额,2020年获准。

2020年判决出炉后,广明大动作发布声明,除了抨击惠普和解金过高显非善意外,也坚持广明没有操纵价格,拒绝与惠普和解。但就在12天后却案情大逆转。6月18日,广明与惠普宣布和解,和解金额基于保密协定不公开,惠普则撤回对广明的诉讼。

台湾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对主张要求的证明程度是不一样的,刑事案件基本上必须达到「无合理怀疑」才可以,民事案件中则使法院产生「确信」即可;美国法律制度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同样也有类似的区别规定,因此即便广明被司法机关认定没有刑事责任,仍然可能面临民事的损害赔偿。

法律风险评估不可不慎!

事实上,这并不是台湾企业第一次在美国违反反托拉斯法。2010年,面板厂商三星、奇美彩晶华映、LG和友达,在美国遭司法机关指控垄断面板价格,三星率先转作污点证人,其他公司也陆续认罪协商,只有友达坚持打官司到底。最后,友达当时的董事长、业务副总被判最重刑期3年,其余公司主管也都被判刑。

友达前董事长陈炫彬事后表示,当时友达的主管(包含其本身),并没有充分了解美国反托拉斯法规范定义,因而认为友达并没有违法董事会决议不认罪协商。

美国的反托拉斯法除了部分定义和台湾相关法律概念不同,可能导致误判情势之外,联邦反托拉斯民事案件的被告彼此间并没有求偿权,也就是最后未和解的被告可能要承担其他已和解被告的责任,并且对已和解被告没有求偿权,对台湾公司来说,这些不同于台湾的规定都有可能让案件最后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因此,在外国面临诉讼案件时,必须寻求专业协助,清楚了解该国法律规定,审慎评估可能面临的风险,才能做出最正确且适当的判断。

美判决可在台声强制执行

假设事件依原来的发展,惠普取得对广明请求损害赔偿的确定判决,惠普能不能到台湾来执行广明在台湾的财产呢?

原则上,如果要在台湾强制执行外国确定判决,应向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之法院)请求宣示许可外国法院的民事确定判决强制执行,我国法院再就该外国法院确定判决有无违反《民事诉讼法》第402条各款情形为判断。如法院最后认为原告理由,则以判决宣示许可外国法院的确定判决之执行,且强制执行的范围应以该外国判决内容所载之范围为准,不可擅自变更。(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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