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师暪妻13年外遇生女...斥老婆非法取得车震片 法官霸气打脸
嘉义一名何姓退休老师13年前瞒着妻子与唐姓女子生下女儿,其中一次还在出游途中在后座搞车震,整个过程被妻子在车上隐蔽处安装的行车纪录器录下,因此控告两人妨害家庭,嘉义地院判处两人各4月与3月徒刑。但男师跟小三主张影像为偷录影非法取得,不得做为证据,因此提出上诉,不过,台南高分院认为提供的影像有证据能力,全案定谳。
判决书提到,何男与唐女3年前某次出游时,沿国道一号高速公路北上,并于台中市王田交流道离开国道后在平面道路行驶,同日傍晚开车到台中市某不详地点之路边停下,基于通奸、相奸之犯意,二人在自小客车后座发生性交行为一次。不料,过程被何妻装设的行车纪录器录下。
何妻证称,请人在老公的自用小客车上装设行车纪录器,镜头装在方向盘下面,装上之后录影的日期及时间有调正确,因为当初行车纪录器就是每5 分钟录一段,所以不是一个档案从头到尾。不过,何男和唐女都否认通奸、相奸犯行,何男辩称,「我没有在车上与唐女发生性行为,没有人会笨到在大马路旁边做爱,录影档案遭到剪接、造假,画面里面的人不是我,他们也许是在车内后座按摩、指压」,认为是非法取得,且经剪接而成的画面,不能作为证据。
不过,台南高分院合议庭勘验行车纪录器影片档,两人对话清晰可辨,且车震发出呻吟与身体摇晃动作十分明显,若仅是进行脚底按摩或指压行为,又岂可能会发出肉体碰撞声及呻吟声,加上「违法」侦查搜证与私人「不法」取证,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取证态样。
合议庭认为两者所取得之证据排除与否,理论基础及思维方向应非可等量齐观,私人不法取证,难以证据排除法则作为其排除之依据及基准,应认私人所取得之证据,原则上无证据排除原则之适用,除非私人以暴力方式取证,则应排除该证据之证据能力。
最后,台南高分院驳回何男和唐女上诉,处男师有期徒刑4月,相奸罪处唐女有期徒刑3月,均可易科罚金,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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