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藏在永續與綠色經濟下的反托拉斯法紅線

为因应环境变迁所产生的重大冲击,全球政府均已积极采取行动,例如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即要求事业需在二○二四年一月完成首次的碳含量申报。在这波绿色浪潮下,各国环保法规的制定,将使企业的绿色转型,已成为势在必行的课题。

文.欧阳弘

企业在迈向永续发展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调整与因应作为,也极有可能误踩反托拉斯红线而反遭处罚。

绿色经济误触反托拉斯法红线的案例

举例来说,在绿色思潮下,强调资源「重复利用、循环再生」的循环经济,即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但我国过去即曾有废电子电器物品、废资讯物品处理业者的回收再生作业,被认定构成联合行为而遭受上亿元的罚款。

这些业者主张,他们考量废弃物回收量超过处理量,业者无回收意愿或降低收购价时,非法处理厂恐有机可趁,于是这些业者共同商议建立配拨机制,成立作业中心,由各处理厂填报库存量、回收入厂量及处理量,由作业中心汇总后传送给各处理厂,作为统筹调拨作业之依据。这个做法看似立意良善,但因为各业者的协议内容涉及共同约定回收之收购价格、分配处理之比例及數量,所以法院认定构成违法的联合行为。

除了联合行为之外,「独家交易条款」也可能使绿色经济涉及违法。例如过去曾有某家废锥管玻璃、废面板玻璃的处理业者,在合约中要求交易相对人于契约期限内绝不委托其他厂商进行再利用处理,此外也不得申请厂内再利用及自行处理。这样的约款,即是要求交易相对人只能与自己交易的「独家交易条款」。公平会调查后认定该条款的实施,会减损市场之自由竞争,因此构成以不正当限制交易相对人之事业活动为条件而与其交易之行为,故予以处分。

由上述案例可知,许多企业由于对竞争法的不了解,容易做出限制竞争行为却不自知,最终导致面临反托拉斯的诉讼或处罚。尤其在现今产业局势展开变革之际,在永续经营与绿色经济的概念下,企业的经济活动跨出过去熟悉的经验范围,更是容易误踩红线。

日本指出减少碳排时

可能涉及反托拉斯法违法行为

有鉴企业对竞争法规的遵法需求与日俱增,日本公平会在二○二三年发布了「グリーン社会の実现に向けた事业者等の活动に関する独占禁止法上の考え方」(迈向实现绿色社会的事业活动独占禁止法指南),针对企业在实现绿色经济的过程中可能产生涉及反托拉斯的疑难,区分成「不构成违法的行为」、「构成违法的行为」、「需要注意的行为」三大类,并就每类问题提供假设案例,让企业可以透过该指南了解其经济活动可能会有哪些行为涉及竞争法问题,此外也提供企业初步的判断框架和咨询途径。

例如:在联合行为方面,关于「构成违法的行为」中,举出以下在减少碳排时会涉及反托拉斯的经济活动:

一、温室气体减量费用征收的共同行为:企业发现减少碳排各项措施的实施,将导致成本增加到一定程度,因此共同决定将该成本转嫁给交易相对人。

二、产量限制:为了直接减少产品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碳排,竞争同业间针对相关产品的生产量加以讨论,并进行产量的分配。

三、联合处置生产设施:企业为减少碳排,考虑将现有生产设备更换为采用新技术的设备,但针对处置哪些现有生产设备及处置的时间等,与同业相互沟通共同决定。

四、技术发展的限制:企业开发减少碳排放的技术时,在竞争同业间相互交换各自的研发状况信息,用以避免在新技术开发方面的竞争程度上升。

此外,在独家交易方面,该指南也举出案例,例如:当企业开发出与先前的产品相比之下,环境负担较低的新版本产品时,为了确保新版本产品在市场上的需求,企业有可能强制要求其经销商今后有不得再销售竞争品牌的商品。这种要求即是一种独家交易限制,倘若产生了封锁效果,让这些竞品在市场上无法找到替代购买者,便有违法的风险。

以上行为,当非仅只存在于日本,在我国也很可能发生。不过我国竞争法主管机关尚未公布类似的指南,因此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的调整与变革时,更应注重咨询竞争法上专业意见,以避免误踩红线。当然,本文也期盼公平会借鉴日本做法,订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指引方针,为企业永续发展的路上提供一份助力。

卓越杂志2024.1号45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