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股利课税选择乙案 应三思

财政部提出「全民税改方案」,股利所得课税制度将出现重大调整,图为税改座谈会。图/本报资料照片

财政部提出「全民税改方案」,经过一个月的公告期,各方意见反应热烈;尤其在股利课税方式上,券商公会、会计师公会、金管会,以及民进党部分立委等,纷纷表态赞同乙案,行政院也已敲定采取乙案,就待立法院审议。

然就良好制度的特性言,乙案并不是好的选项,有许多的缺点;只因为乙案相对有利于小股东,甲案被打成「劫贫济富」,以致乙案胜出。其实,许多财经学者倾向甲案,有其论点,不应视而不见。本文以下除具体指出乙案诸多缺点外,也对甲案提出改善之道。

首先,乙案允许股利所得以26%单一税率分开计税及申报,完全背离全含所得或总括所得 (comprehensive income)的课税概念;继债券利息、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等分离课税后,持续向双元所得(dual income)税制倾斜,坐实综合所得税沦为薪资所得税,明显破坏综所税制的完整性。

第二,金字塔顶端的高所得者,其所得九成以上为股利所得。乙案对高股利所得者只课征26%单一比率税率,实属「大补」,完全违反量能课税的精神。

第三,股利所得课征26%的比例税率,薪资所得却涓滴不漏地被课征最高40%的累进税率,造成重课劳动而轻课资本所得的偏颇现象。此种课税上的差别待遇,不但违反租税公平、扭曲资源配置效率,也影响高级人才延揽与留用。何况,人才为知识经济、创新发展的根本,若因税制而遭致打压与歧视,实在不容轻忽。

第四,乙案是在「税额扣抵、定额免税、合并计税」或「单一税率、分开计税」二选一下推动。前者将股利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课税,给予税额扣抵率8.5%且每一申报户上限8万元;后者则以26%单一税率、分开计税申报。此种双轨课税方式,造成税制相当复杂,徒增征纳双方的交易成本。

第五,低所得申报者 (综所税适用税率在20%以下) 减税或退税,高所得阶层(综所税适用税率为40%)大幅减税,却使得中所得申报者(综所税适用税率为30%)大幅加税,并不公平合理。

第六,既然要废除设算扣抵两税合一制,却又在乙案中提供上限8万元之8.5%定率可抵减税额,有如现行两税合一的「余孽」,实在不伦不类。此种讨好小股东的方式,会使得股利所得高达94万元可享抵税或退税,在课税的行为反应下,必然制造人头户诱因;且若仍利用纳税人行为改变前既有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必然失去精确性。

相对于诸多缺失的乙案,甲案在「比率免税、合并计税」方式下,提供股利所得37%定率免税,其余63%并入综所税计算。甲案之优点除了能够鼓励投资、活络资本市场发展外,且能维持税制完整性及量能课税精神,相对具有简便性;并且将股利所得与薪资所得在同一税率结构下课税,合乎租税公平与效率性。甲案对低所得者也与高所得者一样,将股利所得按比率纳入综合所得量能课税;纵使以薪资所得为主的小股东,在薪资扣除额提高后,也得到适当的补偿,却仍然被质疑对小股东加税,令人颇为遗憾。

既然甲案被认为对低所得者相对不利,成为不能胜出的关键,其补救之道则如利息所得一样,提供27万元定额免税(将使九成以上申报户受惠),与原先的定率免税(例如37%,或可酌降)择一适用;如此使得高、中、低股利所得者均能受惠,以期洗刷甲案「劫贫济富」的质疑。同时将现行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之储蓄与投资分开成两个扣除额,分别适用不同对象,以期名正言顺。

最后,甲案所呈现部分免税法之免税比率,可随综所税率高低而连动调整。美国总统川普拟将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降至35%,可能影响其他国家的税制改革。为了吸引人才与投资,综所税最高税率拟降到40%是否仍高,值得进一步观察。本人再度重申可建立更一般性的部分比率免税制度,其免税比率介于0%与100% 之间(可包括等号);且可视综所税最高税率高低、租税公平、经济景气、国际情势等,在合乎一定条件下调整。未来若是个人所得税率低于40%,股利所得免税比率就应下降,甚至考虑完全取消,必要时只提供定额免税即可。以上意见,供税改立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