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创条例》三读 员工奖酬股票可择低课税

立院三读放宽员工奖酬股票课税。(资料照/记者黄克翔摄)

记者翁嫆琄/台北报导

立法院29日三读通过产业创新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员工奖酬股票在新台币500万元限额内,且继续在公司服务2年以上,在转让时可选择以取得价或转让时的市价,取价低者课税,强化产业留才、揽才措施诱因,鼓励优秀人才台湾打拚。

原条文规定,员工奖酬股票在500万元限额内,在实际转让时,依转让时的价格计算课税。三读条文则明定,员工奖酬股票每人每年在500万元限额内,未来在实际转让时,可采两者中孰低价格课税。但员工如要享受此优惠措施,须持有股票且继续于公司服务2年以上。

经济部工业局预估修法后约有千人受惠;经济部长沈荣津日前也表示,服务2年以上之修法可兼顾公司留才揽才工具诱因与员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