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酬員工股票列報 三重點
税务示意图。 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公司透过发行「员工认股权」等奖酬计划留才相当普遍,但当奖酬对象是关系企业员工,例如大型企业因人才调度或公司被收购,以母公司股票奖酬子公司员工,税务上薪资费用认列该如何处理才不会踩雷?KPMG安侯建业税务部执业会计师丁英泰建议,有三点须特别注意。
丁英泰举例,当甲公司(母公司)百分之百收购乙公司(子公司)股份时,双方通常会商议就乙公司发行的「员工认股权」,于既得条件达成后,转由甲公司发行股票给乙公司员工。
发股票给子公司注意事项
母公司发行自己公司认股权给子公司员工时,税务上该如何认定?丁英泰解释,早期税局认为在此情形母、子公司都不能认列薪资支出,不过后来发现这种作法会导致财税处理不一致,财政部才在2018年发布函释,认为有助集团企业奖酬集团内员工及留揽人才,准予子公司认列薪资支出,让财会处理一致。
不过由子公司认列薪资支出仍要注意三点,丁英泰提醒,第一,依照函释说明,薪资支出是在股票奖酬的既得期间内认列,但在员工最终没有执行认股权,导致认股权过期、失效时,子公司应「校正回归」先前已认列的薪资支出,否则即有漏报所得风险,特别是由子公司员工执行母公司发行的认股权,涉及两间公司的法令遵循,操作上要很小心。
第二,丁英泰指出,处理这类情形,要特别注意发行认股权的母公司是「外国公司」时,虽然境内子公司仍可认列费用,但认列时点不太一样,依照函释,在发行认股权的公司是外国公司时,必须等到员工实际执行认股权、真正取得股票年度,才能认列薪资支出。
第三,丁英泰表示,子公司在税上可认列薪资支出的规定,只有在母公司发「股票奖酬」给子公司员工时才适用,近期有许多公司依照《公司法》第235条的员工分红规定,以发「现金」的方式给子公司员工,此时就不在前述函释适用范围,此时母、子公司反而都不能认列薪资费用,在税务申报上非常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