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酬股票 缓课有条件
依产创条例规定,员工奖酬股票包括企业发给员工酬劳股票、员工现金增资认股、买回库藏股发放员工、员工认股权凭证及限制员工权利新股等。只要企业有申报,员工即可选择适用缓课优惠。
若企业有发放奖酬股票给员工,中小企业必须在办理移转过户次日起30日内申报;其他企业则依产创条例规定,必须在股东转让或办理帐簿划拨年度(或缓课期间届满年度)隔年1月31日前向国税局列单申报。
若员工奖酬股票适用缓课,其课税时程为实际转让年度或可处分年度,只要员工持有股票达两年以上且继续在公司服务累计达两年以上,即可选择收入以 「取得日时价」或「转让日时价」孰低者课税。如果持有期间未满两年,只能以实际转让价值课税。
若企业未申报适用奖酬股票优惠,则依所得税法规定,员工取得的奖酬股票应列为所得课税,以企业员工优惠价认购股票来说,必须以「执行权利日」(员工取得股票时间点)的股票时价超过认股价格差额认列为其他所得,计入当年度综所税课税。
近期新竹县A公司依证交法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提供员工以优惠价格(每股50元)认购公司股票(每股时价250元),但A公司未提出申请适用缓课优惠,因此公司员工拿到股票时无法选择缓课,当年度就要依「股票时价超过认股价格差额」认列所得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