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创条例》三读! 政府可强制拍卖闲置工业区土地

▲立法院长苏嘉全敲槌三读。(图/资料照,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杨佳颖台北报导

立法院3日召开院会,并经表决三读通过产业创新条例修正草案,明定未来经主管机关盘点后,认定为闲置土地者,若经公告期2年仍未改善,主管机关得依该闲置土地当期公告现值总额10%以下金额开罚,紧接着,若所有权人1个月内未提出改善计划并进行协商,主管机关可依查估市价审定之合理价格予以强制拍卖。

立法院长苏嘉全日前二度为《产业创新条例》修正草案召集朝野协商,但对于解决缺地问题的闲置工业区土地强制拍卖条款等,朝野仍无共识,必须表决;最终,共有第2条、第10条、第12条之1、第23条之2 (含第22条之1)、第39条、第42条之1、第46条、第46条之1、第47条、第68条、第70条等11条文保留院会处理。

另外,朝野协商也决议,在3日院会中,非保留条文均宣读后予以通过,保留条文则暂保留,处理前由各党团推派代表各1人发言,依亲民党党团、时代力量党团、国民党党团、民进党党团之顺序,每人发言时间为3分钟,发言完毕就进行各保留条文之处理。

▼立法院会。(图/资料照,记者杨佳颖摄)

最终,在「强制拍卖条款」部分,三读条文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盘点认定为闲置土地者,若在公告期2年内未改善,主管机关得依该闲置土地当期公告现值总额10%以下,开罚土地所有权人,并通知于一个月内提出改善计划。

在主管机关接获改善计划后,得通知所有权人进行协商,届时若未遵期提出改善计划,或届期未完成协商,主管机关可基于促进产业园用地合于立法目的使用,以及发展国家经济防止土地囤积之公共利益,作成书面处分并载明闲置土地查估市价之合理价格后,予以公开强制拍卖。

另外,对于「天使投资租税优惠条款」,三读条文也明定,若个人投资成立未满2年、经主管机关核定国内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且投资金额达100万元,并取得该公司股份达2年者,得就投资金额50%限度内,自持有期间届满二年之当年度个人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最高可抵减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