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民办学校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特色化教育供给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日前发布。5月17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有关情况进行介绍解读。
修订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
“这是‘十四五’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意义重大而深远。”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在发布会上表示,《实施条例》修订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将对民办教育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刘昌亚介绍,《实施条例》的修订完善了民办教育相关制度,强化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法精神,维护了民办学校及其受教育者、教职工、举办者等主体利益,破解了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据介绍,《实施条例》的修订有五点主要考虑。一是在办学方向上,始终坚持和不断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全面领导,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民办学校得到贯彻落实。二是在发展目标上,更加注重优质特色,着力引导民办学校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特色化的教育供给,致力于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教育问题。三是在法律地位上,更加体现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同等权利,依法维护民办学校的同等地位。四是在政策要求上,更加强调支持规范并重,双轮驱动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五是在动力机制上,更加依靠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民办学校灵活、敏锐的优势,有效激发民办教育的内生动能。
增加对公办学校举办和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表示,针对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此次修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规范和加大扶持力度并举;落实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细化法律规定,增强可操作性;着力破解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为地方实施分类管理留有余地。
王大泉介绍了《实施条例》修改的具体内容,例如,在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中,明确了对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特别是增加对公办学校举办和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针对举办者变更、集团化办学、在线教育等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也做出了规定。
在回应关于下一步如何落实规范“名校办民校”办学行为的问题时,刘昌亚表示,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一方面,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因此,新修订的《实施条例》第七条重点规范了这一办学形式。下一步,教育部还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认为,新《实施条例》在保留、强化原《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支持措施的同时,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无序竞争、违规办学等行业乱象加强了行业监管,通过“设禁区”等方式对当前民办教育某些领域中出现的过度资本化、过度商业化亮了红灯。“对这些禁止、限制措施,大家认为这是对少数、少量不符合政策方向和群众利益的办学行为的有力纠正,是对民办教育的保护与支持,符合绝大多数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初心和社会各界对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持续发展的期盼。”刘林表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将在教育部指导下充分发挥行业引领、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作用,积极推动新《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
“贯彻落实好《实施条例》是当前民办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刘昌亚介绍,下一步,教育部将多措并举,从全面部署、形成合力、加强宣传、完善措施、推广案例等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要有效发挥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强化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加大对地方工作指导力度,推动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抓好《实施条例》具体落实,构建纵向联动、横向协调、内外并举、前后衔接的贯彻格局。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原则要求,抓紧研究配套政策文件;指导各地加快地方立法进度,有效增加制度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