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救人遇难 申报烈士未果 官方:不符合条件

(原标题:“退伍军人未评烈士”追踪 官方:系救人后自救时落水,不符申报条件

12月12日,红星新闻独家报道四川宜宾屏山县退伍军人余林蔚在参加2018年屏山中都镇“8.16”抗洪抢险过程中救人后落水遇难,被屏山县人民政府认定见义勇为后申报烈士未果的消息,引起了屏山县高度重视。

12月14日,屏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向红星新闻提供了《关于余林蔚不符合申报烈士条件的情况说明》,阐明了余林蔚不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具体原因

↑《烈士褒扬条例释义

官方:余林蔚系自救时落水

据屏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介绍:2018年8月16日,屏山县中都镇遭遇百年不遇的洪灾,中都镇黄瑞川曹乐林等人被困。余林蔚、邓世超等人利用压弯河边小树施救被困人员,但因洪水上涨迅猛且水势太大,造成余林蔚等5人均被困。

在等待救援过程中,余林蔚跳入洪水试图游到对岸自救,但不幸被洪水冲走,其余被困人员后被中都镇组织的救援力量成功救起。

事发后,屏山县、中都镇两级党委政府迅速组织力量全力搜救,于2018年8月19日在原太平乡春风村河段找到余林蔚遗体。

随即,屏山县政府、中都镇政府领导分别前往余林蔚家中关心慰问,积极协助余林蔚家属处理善后事宜。2018年9月12日,余林蔚等5人被屏山县人民政府评为“见义勇为先进群体”。

↑余林蔚生前照

屏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表示,针对余林蔚家属提出的申报烈士事宜,屏山县涉及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判,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二项“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规定,以及对该项规定的释义,余林蔚同志的行为不符合烈士申报相关规定。

释义:余林蔚申报烈士卡在细节上

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屏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袁业坤翻开了由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政策法规司等部门编著的《〈烈士褒扬条例〉释义》,进一步解释了余林蔚经屏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初审不符合烈士申报规定的原因。

退伍军人洪灾中救人牺牲,家属认为符合烈士评定条件,提交申报材料被退回(来源:红星新闻)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释义》要求工作机关对《烈士褒扬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二项中关于“牺牲”所把握的原则是:要看其死难情节中是否有直面危险、奋不顾身、敢于牺牲的主观态度和具体行为表现。

《释义》规定“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情形的把握有几个关键点,包括:必须是在保卫和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过程中遇难,即正在实施保卫和抢救行为时牺牲的才能评定烈士。还要有“牺牲情节突出、堪为楷模”的情形。

袁业坤表示,经过反复核实、核查相关目击证人、同行被困人员等,余林蔚见义勇为的行为发生在洪水上涨时按倒河边小树营救被困在外面的黄瑞川等群众;但其落水发生在见义勇为救人行动终结之后等待营救期间,而不是发生在他实施救人过程中。“因此,余林蔚的情形符合见义勇为,但确实不符合申报烈士的条件。”

↑《烈士褒扬条例》释义

袁业坤同时认为,余林蔚见义勇为的行为依然值得表彰和学习。接下来,屏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中都镇等将进一步关心余林蔚家属,并对家属作耐心解释,以期获得家属对烈士申报政策的理解。

在查阅《〈烈士褒扬条例〉释义》相关规定后,余林蔚妻子杨琴表示,此前家属只知道《烈士褒扬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条例》字面上理解)我们申报没通过,就感觉有点遗憾。现在知道了,我们申请了,努力了,官方也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我们也没有异议,没有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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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牺牲申报烈士两年无果,该有个说法

得知救人牺牲的出租车司机唐超被评定为烈士,身在四川宜宾的杨琴又燃起了为丈夫申报烈士的希望。

2018年8月,杨琴丈夫、退伍军人余林蔚在洪灾中营救他人时牺牲,并与其他参与救人的4人被宜宾市屏山县政府评为“见义勇为先进群体”。杨琴称,他们曾向屏山县中都镇政府提交申报烈士的材料,但被退回,“我们看了唐超烈士的事迹,与余林蔚一样是救人牺牲的。”据此她认为,丈夫救人牺牲符合评定烈士的条件。

同样是为救人牺牲,唐超被评定为烈士,余林蔚却两年来都未成功申报。为何会出现“同命不同彰”的情况?恐怕不只是余林蔚的家属感到不解,公众也同样会存在疑问。

《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其中之一,就是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评定唐超为烈士的批复》中也明确表示是遵照这一规定执行。

图/中国政府网截图

2018年9月,屏山县政府授予余林蔚等5人“见义勇为先进群体”荣誉称号。从这一认定来看,余林蔚因营救他人而牺牲的事迹是确凿无疑的,并得到了当地政府的肯定。

据此来说,如果严格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余林蔚为烈士应该无多少疑问,其他类似的评定案例也给出了直观的参照。

那么,综合制度规定和现实案例,为何余林蔚会成为“例外”,或者说其家人的申报为何会迟迟得不到“被拒绝”的解释,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确有必要及时给出严肃而周全的回应。

还要看到,此事发展至今,其家属的困惑和委屈,已经不只体现在对未能认定的不解之上,也源自整个申报过程的曲折。

比如,相关方面目前给出的回应就存在一定的矛盾。当地武装部的负责人称,杨琴递交的余林蔚申报烈士材料,交到了屏山县政法委,但经过政法委讨论,认为余林蔚不符合烈士申报条件;而屏山县政法委则表示,只收到了见义勇为申报材料,没有收到其申报烈士的材料。

此后,武装部方面又表示,烈士认定工作移交到了退役军人事务局,该局仍然认为余林蔚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于是将材料退给了家属。但是,对于余林蔚为何不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相关方面至今未能给出明确说法。

烈士评定必须“按规执行”,遵照相应的程序和规范,从“他人可以”的案例中找依据,可能也显得主观,但对于不符合评定条件的申报,一五一十给出明确的解释和答复,以避免对家属造成无谓的折腾,这应该是公共部门应有的服务态度

然而,在两年多来的申报过程中,余林蔚家属却遭遇了“我问镇政府,叫我找民政局,民政局又叫找镇政府”的困境,这显然有失对一名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勇士”该有的敬意,和对其家属起码的体恤和温情

结合媒体报道的诸多现实案例,近些年各地在烈士评定上所存在的标准模糊、公平性存疑等现象,并非孤例,这尤其体现在不同地方的执行差别上。这样的一种状况或许启示我们,《烈士褒扬条例》的执行或还需要依据现实反馈,多一些更详细的实施细则,尽量减少社会疑问和地区间的差异,这也是维护烈士评定严肃性、公平性的应有之义。

但是,制度再周全,具体执行依然需要经手部门多一些耐心和同理之心,把评与不评的道理、依据讲清楚,既给当事人释疑,也给社会以明确预期。

就这起个案来看,家属的申报已经折腾了两年多,当地相关方面是时候尽快给出一个更明确、更令人信服的说法。其家属说,“能不能申报成功,我们需要得到一个书面答复”,这不应该成为奢望。

□任然(媒体人)